湖北武汉,女子发现保险柜中31斤金条不翼而飞,她惊慌地报警,结果发现竟是未成年儿子伙同他人窃取,并变卖565万。购买豪车和奢侈品。还给朋友21万表示感谢。女子多次索要,对方只退5万,其余16万不肯返还。女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了!
天气晴好,刘女士哼着歌曲,拿着一块抹布,擦拭家具。
她喜欢看着家里一尘不染,窗明几净的样子,更喜欢家人生活在这样的氛围中。
当她擦拭到保险柜时,顺便打开看了一下。这一看顿时脸色煞白。
保险柜中,存放的31斤金条竟不翼而飞。
刘女士几乎晕倒在地。这些金条是她跟丈夫的全部身家。
他们觉得金子有收藏价值,把家里积蓄都买了金条。后来黄金下跌,他们就想着等黄金升值了再卖。
可现在,保险柜中的黄金竟然没了,是谁能轻而易举拿走黄金,还让保险柜完整无损?
警方介入后,很快查出盗窃人是谁。
当刘女士知道,是她未成年儿子小张和其朋友吕某合伙把家中黄金偷走,并拿去卖掉时,几乎崩溃。
她跟丈夫辛苦打拼,却架不住家里有个熊孩子啊!
小张坦诚,他把31斤黄金卖了565万,买了一辆兰博基尼,购买了大量奢侈品。还送给吕某21万作为感谢。
刘女士感到晴天霹雳,这孩子真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为感激朋友,一出手就是21万。普通家庭要多久才能攒够这21万?
刘女士看着儿子购买的那辆兰博基尼,欲哭无泪。
好在有民警叔叔帮忙,在警方跟车行多次协商下,最终把那辆兰博基尼退还。减免了部分损失。
车子退还。接下来就是要追回送给吕某那21万。
但是,吕某只答应退还5万,剩下16万却拒不退还。
刘女士多次跟对方沟通,吕某都不肯退还。
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把吕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6万。
法庭上,吕某坚持说这是小张对他的赠与。既然是赠与,那赠与合同一旦生效,就不用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这些钱是小张对吕某的赠与,但吕某是在没有付出任何合法劳动获取的21万,而小张又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吕某收取小张这么大一笔钱,是不当得利,更损害了刘女士的利益,因此应予返还。
最后,法院判决:吕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刘女士支付剩下的16万。
又是一个孩子不通过大人,私自拿走家中财物的案例。为何会一再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件事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解读?以后我们该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1、车行为何会退还那辆兰博基尼?
正常消费者,一旦购买东西,合同就生效了。是不允许退换的。为何车行会允许小张退还车辆?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张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思想还不成熟,他可以做出一些和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如果他做的事情超出他那个年纪的认知,那他做的事必须有他的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否则就是无效的。
小张在没有告知家长的情况下,购买了兰博基尼,那是一笔不菲的金额。他做的这件事情,已经远超他这个年纪的认知和选择。
因此,小张购买兰博基尼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车行应该退还。
2、刘女士要求吕某退还21万,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他返还给自己。
具体到本案中,普通人能存下21万,尚且需要拼搏好久,可吕某帮助小张一次,就轻松获得21万,他这种获利,就叫不当得利。
由于小张的无知,造成其父母经济受损,刘女士作为小张的监护人,要回自己受损伤的钱财,合法合规。
3、因为孩子拿走家中钱财,这已经不是首例,我们该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首先我们要明白,教育孩子,是父母一生的修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一,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和生理情况,以及他们的行为习惯。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并纠正。
第二,家长要以身作则,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去影响孩子。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教育孩子,更是父母一生的修行。
第三,不要告诉孩子家中有多少钱财,更不要让孩子看到家中钱放在什么地方。对一个未成年孩子来说,他的心智还不成熟,等他长大了,能独自承担了,再告诉他家里的经济状况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