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专门规章将施行(2)

2026-05-25 17:37  头条

四、其他要点提示:书面用工协议、社会保险衔接与多元救济渠道

《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这是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用人单位防范法律风险的首要环节。在劳动关系认定逻辑层面,《暂行规定》不再以"是否领取养老金"作为用工关系认定的单一标准,而是转而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对超龄劳动者实施了日常考勤、指挥调度等用工实质控制。

在社会保险方面,《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

在救济渠道方面,《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底线和工时加班管理规定的,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依法实施劳动监察。

此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五、用人单位合规行动建议

距离《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尚有时间,建议用人单位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全面梳理现有超龄用工情况,与超龄劳动者补签或重签书面用工协议,确保协议内容涵盖《暂行规定》要求的各项必备条款;第二,核查现有劳动报酬制度,确保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规范的薪酬支付台账,做好考勤记录;第三,尽快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调整排班制度与作息安排,严格控制超时加班,如需安排加班应依法计算并支付加班费;第五,加强对相关业务管理人员的新规培训,将超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的保障义务予以同样严密的内部合规管理,确保在招用、考勤、薪酬、工伤申报等每个环节都符合新规要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超龄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超龄用工管理迈入法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全新阶段。用人单位应当以此为契机,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规范用工行为,在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与降低自身用工风险之间实现良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