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李老伯一生未婚,无子女,去世后留下价值百万的房产、车辆及存款。因他生前未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遗产本应依法收归国有,但长期照顾李老伯的堂妹李女士提出异议,称自己多年扶养堂哥,并在他病重期间悉心照料、身后操办丧事,要求继承遗产。
如果堂妹所述属实,是否有权继承李老伯的全部遗产呢?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显而易见,堂妹既不是李老伯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李老伯的法定的代位继承人。
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因此,如果堂妹所述属实,依法有权继承李老伯适当的遗产,但这里的"适当"数额,不一定就是全部,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堂妹对李老伯生前死葬所实际承担的义务,结合李老伯遗产的份额依法酌定。如果酌定堂妹有权继承部分遗产,剩余遗产将依法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