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针对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上诉。余金生称对其定罪不当、量刑过重;沙玉娇称其"没有积极参与",整个过程像被余金生"操控的影子",不敢反抗、不敢报警和放被害人;杨恒否认事先参与预谋抢劫,否认多次诱骗被害人到余金生住处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其量刑过重。
"罗大美"家属表示,法院未认定杨恒犯故意杀人罪,因此他们向一审公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抗诉。不过,最终一审公诉机关并未抗诉。
12月4日,"罗大美"家属介绍,案件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鉴于三被告人的恶劣态度等,他们已当庭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放弃民事索赔权利,请求法院严惩三被告人。此次二审仍系不公开审理,可能出于人道关怀,河南省高院同意了他们作为受害人家属参加这次庭审的请求。
"罗大美"家属表示,从感情上讲,他们希望三名被告人都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但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和律师接触、司法人员的说理,也认识到百姓心中的情理和司法法理存在差距。他们能接受余金生被判死刑、沙玉娇被判死缓,但认为,判处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太轻,杨某也应被认定为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