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亲生而不养,晚年却找上门索要赡养费,到底该不该给?湖北恩施州中院的这起案件判决,给出了答案。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了这起案件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廖某今年64岁,其膝下只有李某这一个女儿。在去年10月份,他把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每月给他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
一审中,法院查明,廖某和李某的母亲两人在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3月生下李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一个人拉扯长大。
到了2010年5月,在旁人劝说下,李某母亲和廖某登记结婚。可结了婚,两人也没在一起生活,李某依旧跟着母亲过,由母亲单独抚养成人。
2018年3月15日,廖某和李某母亲正式离婚。

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女儿完成学业前的费用由女方承担。并且,在协议中还提到了一句话:
因为女儿从出生到长大都是女方一人独立抚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所以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时,廖某自己也承认,确实没对李某尽过抚养义务。
那么,廖某怎么就突然找上门来索取赡养费呢?原来,2022年,廖某曾因病住院12天;2024年到2025年间,又多次住院。
他这辈子只有这一段婚姻,没有别的子女。到一审开庭时,廖某已年满63岁,每月养老金只有100多元。

由于自身疾病缠身,干不了活,也没有自己的房子,便长期借住在哥哥和妹妹家。缺乏经济来源的他,便找上了李某索要赡养费,最终闹上了法庭。
而对于该案,一审法院的态度是: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廖某63岁了,一身病,没有稳定收入,晚年生活需要李某在经济上撑一把。李某说廖某没养过她、所以她不赡养,该理由站不住脚,与法相悖。
因此,一审判决:李某从2025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付廖某当月赡养费500元,驳回廖某其他诉求。
大多数人或许都以为,既然没有养育之恩,自然也没有赡养之恩。但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其实并不是这样。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也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写成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赡养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它的根源在父母子女这层关系上,不以父母有没有养育过为前提,也不以"没养我"这一借口来抵账。
相对的,如果李某还未成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该主张通常要在未成年期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提出。
一旦孩子成年、能独立生活了,再回头去追讨当年的抚养费,往往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请求权基础,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像李某这种成年后才面对赡养官司的情况,就算生父确实没养过她,她追索抚养费的那扇门,可能早就关上了。
而她的赡养义务,因为是法定的,却一直存在。
判决出来后,李某对该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选择了上诉。
可她的诉讼理由却非常"奇葩":自己是廖某"强奸行为"所生,双方只有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廖某从没履行过任何抚养义务。
对此,廖某提交了一份来自母亲的书面证言。这份证言是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证人本人没有正当理由也没出庭作证。
而除了这份证言外,李某没能拿出任何客观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

在判决里,法院点出了几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如果强奸属实,李某母亲二十多年从没向公安机关报过案,这种长期沉默本身就是强烈的反证;2010年,李某母亲是自愿和廖某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一直维持到2018年,整整8年。
一个曾遭强奸并因此怀孕生子的女性,在脱离胁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不仅没追究刑责,反而选择和对方自愿结婚、长期维持婚姻。
这和"强奸"的指控,在逻辑上根本对不上。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的主张未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据要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达到"明显比不存在更可能存在"的程度,通常被理解为七成五甚至更高的可能性。

李某手里只有一份格式化、证人还不出庭的书面证言,既没报警记录,也没立案文书。这显然没法让法官相信强奸事实极可能存在。
所以,主张不被采信。
今年5月15日,恩施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生父廖某每月的500元赡养费,李某还是要付。
有人可能还会有一个疑问:离婚协议里不是提到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这一条款吗,怎么就没用了?
其原因还是与赡养是法定义务相关,所以不能靠一纸协议提前免除。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项相互独立的义务,法律没规定赡养以抚养为前提,也没规定抚养以赡养为前提。

父母没尽抚养义务,不代表子女可以拿这个去对抗、抵销自己该承担的赡养义务。
情理上的对错,和法律上的义务,从来不是一回事。权利和义务各有边界,谁也不能替代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