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6岁女孩到医院检查身体,谁知医生检查完后既心疼又愤怒。原来,医生检查时发现,小女孩有可能被人性侵了。医生立即固定了证据,并报了警。
据了解,徐医生是某医院的一名普通医生。事发当天,徐医生在坐诊时,接诊了一名6岁女孩。当时女孩的家属称,女孩总说下体难受,但具体又说不清楚怎么难受。

徐医生一开始并未当回事,只是让女童脱下裤子然后躺在桌子上。可万万没想到,徐医生是越查越心惊,越查越愤怒。因为从女孩身上的一些痕迹来看,徐医生判断女孩大概率是被性侵了,而且并非只有一次。
一想到这么小的女孩,就遭到如此对待,徐医生是怒火交加,决定一定要把那个恶人给揪出来。于是在后续检查的过程中,徐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固定了证据,然后果断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根据徐医生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很快就揪出了那名性侵者刘某。之后,检方对刘某提起了公诉。
最终,刘某被判了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而徐医生因为主动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属于善举,获得了2000元的嘉奖。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此事幸得徐医生尽职尽责,主动站出来为女孩讨回了公道。
1、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女孩被性侵,其家长居然什么都不知道,实在是太不称职了。
还有网友表示疑惑,6岁的女孩应该还在上幼儿园,除了上学外,家长应该一直看护着的,怎么会让刘某有机会下手的,难道刘某是身边人?
这刘某到底和女孩有什么关系,报道中并未明确指出。但是对于一个6岁的孩子,家长应当尽到看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因此,这名女孩的监护人是失职的。
2、本事件中,刘某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报道并未明确刘某具体犯了什么罪,那么刘某究竟犯了何罪呢?
本案中,刘某性侵了6岁女孩是事实,而在司法实践中,"性侵"行为通常有强奸和猥亵两种表现形式。
刑法第237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光是猥亵儿童罪的话,刘某的行为必须要达到猥亵女孩多次,或因猥亵造成女孩受伤等情形。
如果是强奸罪的话,性侵未满10周岁的女孩,至少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规定,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刘某的行为可能是单独的强奸罪,也可能是单独的猥亵儿童罪,还有可能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而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强奸又有猥亵的概率会比较高。
3、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是指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具体到本案,徐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发现6岁女孩可能被性侵害的,就必须上报,这是法定的义务,没有可选择的余地。如若不尽报告义务,那么徐医生将受到处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报告的,将予以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徐医生向公安机关报警虽然是其应尽的职责,但如果及时报告的话,对保护未成年人能起到关键作用,对尽快抓获嫌疑人也能起到关键作用。
因此,对于徐医生的及时报告行为,还是应该给予奖励的。
最后,我们希望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行业的人员,如果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哪怕是没有收集证据,也请先报警,由警方来介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