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不是殉情,这是谋杀。而且是一场被"共同赴死"的谎言包装了17年的谋杀。
2008年农历二月,温州苍南县的一条河边,16岁的梁某因为不满女友小李提出分手,在争吵中环抱对方强行跳入河中。水花溅起的那一刻,他嘴里喊的大概是"要死一起死"。但讽刺的是,当河水灌进肺里、呛水难受的时候,梁某"产生求生意识",独自游回了岸上。而那个被他强行拖下水的16岁女孩,在河里挣扎,最后溺亡。
他上岸之后做了什么?什么都没做。没有呼救,没有报警,没有回头。他选择了逃离现场,然后躲了整整17年。
17年。一个婴儿从出生到成年,一个社会从功能机时代跨入智能时代,一个母亲从满怀希望等到头发花白。而梁某,在贵州老家安然无恙地活到了33岁,直到2025年12月才被警方抓获。
整个案件最让人窒息的,不是凶手的残忍,而是每一环都在挑战普通人的认知底线。
先说"共同赴死"这个说辞。在不少类似案件中,"殉情"两个字常常被用来为凶手开脱,仿佛只要冠上"情"字,杀人就有了某种悲壮的色彩。但梁某的行为从头到尾都经不起这个标签。他不满分手,于是强行把对方拖入河中--这不是殉情,是胁迫。他呛水之后独自游回岸上--这不是殉情,是求生。他上岸后放任对方溺亡、逃离现场--这不是殉情,是故意杀人。检方在起诉书中写得清楚:梁某"未采取任何措施营救在河里的小李,放任其在河里挣扎,致小李溺水死亡"。放任,这两个字在法律语境里意味着间接故意,意味着他对小李的死亡持一种"满不在乎"的态度。一个16岁的少年,在生死关头展现出的不是冲动,而是精准的自私。
再说家属包庇。徐女士和丈夫在女儿失踪后的17年里,去梁某的贵州老家找了整整七次。每一次,梁某的母亲都"热情地招待"他们,"根本察觉不到有什么异常"。2023年春节前,徐女士一家甚至暗中观察了梁家,大年三十前一天被梁家人"热情邀请"到家中做客。他们看遍了每个房间,却什么都没发现。现在回头看,那七次的热情招待、那顿大年三十前的年夜饭,每一口都是演技。梁某的家人明知儿子杀了人、明知徐女士在找女儿,却能面不改色地演足17年。这种"亲情"的底色,不是保护,是共谋。目前梁某的家人因涉嫌包庇罪被取保候审,但这个处理力度,和徐女士一家17年的煎熬相比,显得过于轻飘。
然后是"未成年从轻"的争议。检方认为,梁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法律程序上说,这个意见没有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我国刑法的一贯原则,目的是给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问题是,这个"机会"的边界在哪里?梁某作案时16岁,确实未成年。但他不是一时冲动失手伤人,而是有预谋地胁迫他人、在对方溺亡后放任不管、然后潜逃17年。17年的逃亡生涯里,他有无数次机会自首,有无数次机会让徐女士一家知道真相。但他没有。他选择了沉默,选择了让那具无名女尸在河里泡了17年,选择了让一对父母在"女儿可能私奔了"的猜测中煎熬了17年。现在,一句"认罪认罚"就想把这一切一笔勾销,徐女士当然无法接受。她说:"希望法院可以重判凶手。"这是一个母亲等了17年、找了17年、被骗17年之后,最朴素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