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微短剧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歪曲民族历史、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11项内容;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