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虽然,卖淫嫖娼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拉皮条",即介绍卖淫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当然,有介绍卖淫的,就有介绍嫖娼的,但是我国刑法只把介绍卖淫规定为犯罪,介绍嫖娼并没有规定为犯罪,但是,在实务中,有时候会将两者相混淆,将性交易的中间人一律认定为"介绍卖淫",比如在上海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上海有个警察我们就叫他"张三"吧,到一个卖淫场所嫖娼,在与女老板聊天的过程中,女老板得知张三是警察,为了巴结他,女老板对他说,你以后来我们这,我们给你提供方便,你带朋友来都行,我们都可以给你提供方便。
过了一个月,张三外地的一个朋友来上海出差,找张三玩,这个朋友想在上海嫖娼,让张三去找个地方,张三找了好几个地方,这个朋友都不满意。张三本来不想带朋友去自己之前嫖娼的场所,但是朋友一直不满意,张三于是找到了自己之前嫖娼的场所,这个朋友表示很满意,但是,正是在这个地方,嫖娼的事情暴露,两人都被抓了,这个朋友后因为嫖娼受到了行政处罚,而张三却被定了介绍卖淫罪。
那么张三被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是否合适呢?要分析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的区别。
介绍卖淫者主要是为卖淫女服务,多为卖淫女的朋友、同伙,甚至还可能是卖淫女的老公或者男朋友,并且主要以获利为目的。而介绍嫖娼者,主要为嫖客服务,多为嫖客的朋友、同学、同事等,并且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三因为朋友想嫖娼,才带他去了自己之前去的场所,很明显,张三是为自己的朋友服务,即嫖客服务的,而不是为卖淫女服务的,因此,张三带朋友去嫖娼不应当被认定为"介绍卖淫",而应当为"介绍嫖娼",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