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奸杀16岁少女 服刑18年后出狱称自己被冤枉:被抓时妻子怀孕两个月,母亲悲愤身亡

2024-09-21 11:28  搜狐

"21年前因涉嫌强奸杀人被警察带走的时候,我哥才结婚两年多,嫂子怀有2个多月的身孕。我哥被抓后,嫂子就提出离婚,胎儿也打掉了。出狱至今,我哥都是孤身一人。"说起哥哥的坎坷遭遇,李先生至今心绪难平。

16岁女孩外出打猪草一夜未归,报警后发现在小河沟边遇害

雷蕾的父亲这些年来一直在江西九江打工,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女儿只读过一段时间小学,事发那年才16岁。

他说,2003 年5月19日上午8时左右,女儿独自外出打猪草,直至第二天上午都没有回家,于是他叫上几位村民一起寻找,后来在当地虎山一山沟处发现了女儿的尸体及遗物,那里距柘林河不远。

事发后,他们立即向武宁县罗坪派出所报案。

接警后,警方高度重视,马上派民警赶到现场,民警看到雷蕾头发蓬松,衣着不整,头朝山上,脚向山下,仰躺在那条浅水沟中,尸体上盖满枯茅草,头部盖有一件紫红色褂子,她尸体附近有一只破竹篮和一部随身听,她头部有外伤。

武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后认为,雷蕾系被他人强奸、扼颈窒息死亡,其头部外伤应系比较锋利的物体打击所致。

事后,武宁县公安局将雷蕾的短裤等检材送至江西省公安厅作进一步鉴定。江西省公安厅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显示,死者雷蕾的短裤及下体涂拭物上未检出精子。

庭审翻供一审判死刑,上诉后终审改判死缓,服刑18年多获释

2003年7月24日,九江市检察院指控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九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九江市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大清使用暴力手段以达到强奸目的,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庭审时,作为被告人的李大清辩解称,起诉书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属实。

李大清的辩护人提出,该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之嫌,被告人李大清智力状况与他在公安机关供述笔录语言不相吻合,申请对他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九江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李大清携带电鱼工具到武宁县罗坪镇某村七组虎山港口电鱼,见被害人雷蕾在荒田边打猪草,便产生歹念,将电鱼工具藏好后,从荒田上绕到她身后,趁其不备,双手使劲掐住她颈部致其昏迷。尔后,李大清将她拖到距港沟10 多米远的虎山一沟处施暴,嗣后又将她的衣服穿好。为杀人灭口,还在附近土坎上拾起一块石头对她头面部猛击数下。紧接着,将她使用的打猪草竹篮拿到尸体旁,用她穿的紫红色褂子盖在头部上,又用枯茅草掩盖尸体,再将竹篮和随身听扔在尸体上方不远处的山上,尔后逃离现场。该法院认为,李大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大清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该法院同时称,李大清否认其犯罪事实与其原供述、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不相符,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对李大清有刑讯逼供之嫌的辩护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提出李大清智力状况与其在公安供述语言不相吻合,经查,李大清在侦查阶段供述笔录内容真实,与侦查人员审讯他的音像光盘相一致,故对其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申请对李大清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经查,李大清无精神病史,作案意识清楚,无精神异常表现,自我保护意识强,故对其申请不予采纳。

同年9月5日,九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称,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

李大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法院。同年11月25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称,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审宣判后,李大清被送到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9日,该监狱的一份释放证明书显示,李大清服刑期间减刑6次,减刑4年4个月,实际执行刑期18年2个月5天,现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

李大清的弟弟李先生对记者介绍说,当年李大清被抓后,他怀有身孕的妻子将孩子打掉并提出离婚,"我哥哥服刑18年多后回到老家孤身一人,2023年村里给他办了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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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告诉记者,哥哥服刑期间,"我每次去探监,他都说自己没有作案,要求我替他申诉。"

李大清出狱9个多月后,收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据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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