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男子承包一项工程,工程做了5年。房地产公司拨款1.58亿,男子签收1.24亿。男子花2000万买车买房,却拖欠180名工人共计528万。工人们多次讨要无果后找到检察院,法院判决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
2016年,余某斌承包了内蒙通辽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双方签订合同后,他开始安排工人做工程。
对工人们来说,如果能接到一笔大工程,就意味着他们接下来5年的时间都有钱挣。
所以,当他们得知余某斌接了一个5年的工程项目时,都欢呼雀跃。
为多挣钱,他们告别妻儿,远离家乡,跟随余某斌来到内蒙。
众所周知,做工程很辛苦。
夏日,当其他人都在空调房休息乘凉时。他们要顶着炎炎烈日。
冬日,当人们都在有暖气的屋子里和家人团聚时。他们却冒着刺骨寒风在高架子上干活。
那座大工程,是他们一砖一瓦辛苦砌就,他们的手因此炸裂。
他们守在工程中。从薄雾晨曦的早晨到华灯初上的夜晚来临。
他们在这里熬过了5年岁月,虽然辛苦,却不后悔。
因为这5年,他们足以挣到一笔数额不菲的金钱。可以让家人生活得更好。
他们相信,这样的大工程不会拖欠工资。因此,当余某斌多次说上面没有拨款时,他们相信了他。
但一年又一年,当5年后工程结束,余某斌还是没有给他们工资。
此后,这180名工人多次上门找余某斌讨要,都被拒绝。
当他们得知余某斌用2000万买房买车和其他消费时,他们怒了。
5年时间,他们洒下汗水。可家里却没有分毫进账,余某斌竟拿着他们辛苦挣到的血汗钱给他自己买房买车。却拖欠这么多人工资。
于是,他们找到检察院。想请检察院为他们做主。
检察院得知这180人竟然拖欠528万工资时,他们被震撼到了。检察官没有耽误,当即展开自查。
检察官机关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查明的真相,让他们大吃一惊。
原来,余某斌曾经让刘某海代为管理部分工程项目。
期间,房地产公司曾经将475万汇款转账到刘某海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中。
这笔钱,是让刘某海用于支付工人工程后期的工资和工程费用。
如果刘某海把这笔钱发给工人,应该就不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
但刘某海是代为保管。余某斌才是真正的包工头。
所以,这笔钱虽然是转账到刘某海账户中。但没有经过余某斌的同意,工人们依旧没有拿到工资。
检查机关还查明,截止到2022年1月,房地产公司共拨款1.58亿,其中余某斌签收1.24亿。
明明余某斌签收1.24亿。他自己又用2000万买房买车。却拖欠180名工资,共计528万。
检察机关查明真相后。以余某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只要农民工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就有按时获得足额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本案中,180名工人因为信任余某斌,跟着他远赴内蒙,整整干了5年。
余某斌却拖欠他们工资,不仅不守诚信,还涉嫌违法。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余某斌作为包工头,应该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
如果他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那么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就是房地产公司应该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再依法对余某斌进行追偿。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共拨款1.58亿,余某斌也签收1.24亿。施工房地产公司已经履行了他们的义务。
真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是余某斌。
3、余某斌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报酬罪,将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余某斌收到房地产公司的拨款。他用2000万给自己买房买车和其他消费。却拖欠农民工工资528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判决他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
一审判决后,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干活,拿到报酬是理所应该。余某斌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终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