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外卖骑手工亡赔偿案,内蒙古乌海市一名外卖小哥秦某入职仅2个月,在送单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认定属工伤。因涉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103万余元,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已维持原判。

送单途中车祸离世,劳动关系与工伤双双认定
2023年9月,秦某入职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外卖配送有限公司,成为一名外卖骑手,负责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同年11月7日晚9时55分左右,秦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交警部门认定,秦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秦某的女儿秦某甲提起仲裁及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秦某与该公司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1月6日,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秦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法予以认定工伤。
未缴工伤保险拒赔无果,法院判赔百万余元
据审理查明,秦某入职后,涉事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未按法定要求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秦某家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公司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工灵活为由拒绝赔偿,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公司配送任务、按单计酬,受公司配送管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公司向秦某甲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4814元,两项合计1030474元。同时,因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