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铎:欧洲对中国“法律战”的认知和行动,正在起变化

2026-05-26 16:51  观察者网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丁铎】

近期,中欧经贸领域分歧持续升温,双方在多个场合就经贸政策、市场准入等问题交换意见,欧洲工商界对当前经贸环境表达担忧,中方则明确指出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正在损害双方合作基础。与此同时,欧盟正加速推进一系列"去风险化"举措,试图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重塑对华经贸关系。

这些最新动态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欧洲对中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认知持续深化的现实体现。长期以来,欧洲战略界将中国通过规范选择性解读、平行机制构建以及域外立法运用等实践视为"法律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更将其置于当前经贸摩擦的放大镜下,视之为系统性规则竞争的延伸。

在此背景下,欧洲对中国"法律战"的认识已从学术讨论走向政策实践,凸显双方在规则博弈中的不对称性,也为中国审视涉外法治建设、优化国际法律话语体系提供了重要外部参照。

5月15日,司法部发布2026年第5号公告:明确认定欧盟针对同方威视的跨国调查属于"不当域外管辖",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配合欧盟的这次调查。这是《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出台一个多月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出手,正面对撞的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

从认知警觉到战略关切:欧洲对华法律认知的范式转变

近年来,欧洲对中国运用法律手段的认知已从最初的认知警觉,逐步演变为系统性的战略关切。这一转变并非突发,而是中欧关系在经贸、安全、技术等领域摩擦加剧的必然结果,更是国际权力格局深度调整背景下,西方传统规则主导者面对新兴大国法治实践的适应性应激反应。

中国始终将法律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立足自身历史传统、发展阶段与现实国情,通过对国际规范的选择性解读、制度创新与国家实践的渐进调整,在既有国际法律秩序框架内拓展战略空间、提升国际影响力。

而欧洲长期身处西方主导的国际法体系之中,深受自由主义法治理念熏陶,传统上更倾向于将法律视为超越国家利益的中性约束、规范他国行为的外部标尺,而非国家博弈的战略工具,这种根植于价值内核与地缘立场的认知差异,正深刻塑造着双方互动的深层不对称格局。

在当前大国关系复杂演变、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面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冲击、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规则博弈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欧洲战略界经过多年观察与研判,日益认识到,中国相关实践已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维度。中国并非脱离国际法体系另起炉灶,而是坚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在现有体系内积极推动规则制订格局走向多元化,打破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垄断规则解释权与制定权的现状,为国际社会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公平公正的制度选择,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均衡包容的方向变革。

欧洲学界与智库逐步意识到,传统西方中心主义的国际法叙事已难以适配新兴经济体崛起的现实,中国的法治实践正在倒逼全球规则体系进行结构性调适,这一客观现实迫使欧洲跳出固有认知框架,重新审视国际法的工具属性与地缘博弈价值。

欧洲越来越清晰地将所谓"法律战"视为大国"灰色地带"竞争的核心场域。中国运用法律手段并非旨在彻底颠覆现有国际法律秩序,而是通过战略性运用法律规范、制度与实践,以维护国家利益、塑造国际格局。其主要特征是渐进式重塑:在既有秩序框架内,通过"否定现有秩序的某些合法性基础""重新定义国际规则""开展制度设计与构建""推动规则落地与扩散""争取国际社会支持认可"五个相互交织的阶段,形成系统性安排。这些阶段并非严格线性递进,而是可同步推进,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博弈中的战略考量与高度灵活性。

这种路径选择,既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理性应对,也是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务实适应,契合新兴大国参与国际规则博弈的普遍规律。欧洲视此为低烈度、高效能的竞争手段,认为其隐蔽性强、对抗烈度低、长期收益高,与经济胁迫、舆论塑造和军事威慑相互配合,构成中国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中方立场看,这本质上是应对外部单边主义压力、维护正当权益的防御性与建设性实践,而非单纯对抗。面对西方国家动辄以国内法长臂管辖干涉中国内政、滥用单边制裁、推行阵营化规则霸权的现实,中国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运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本质上是对西方规则霸权的对冲与制衡。它既体现了中国对主流国际法律框架的积极参与和尊重,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也持续推动规则解释、制度基础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化,从而推动国际法律规则制订格局走向多元化,避免少数国家长期垄断规则制定权。

这种认知演进,反映出欧洲对国际权力转移现实的逐步适应,同时也暴露了其在规则博弈中维护自身"规范性超级大国"地位的内在焦虑。欧洲自冷战结束以来长期以全球法治标杆自居,将自身法治模式与规则理念输出视为核心软实力,而中国法律实践的系统性安排,不仅服务于自身发展需要,更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发展路径与制度范式,打破了欧洲主导的法治话语垄断,助力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包容、平衡的方向演进,这也是欧洲对中国"法律战"认知持续强化的深层动因。

2026年4月21日,欧盟FSR公共采购"第一案"落地,里斯本地铁中资分包商被强制剔除,欧盟中国商会表示严正抗议。

三大核心场域:欧洲眼中中国法律实践的具象图景

欧洲的认知在具体领域得到鲜明印证,集中体现在经贸投资与"一带一路"、海洋安全以及技术治理三大领域,展现出中国法律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暴露了欧洲基于自身利益与意识形态产生的认知偏差与偏见。

在经贸投资与"一带一路"领域,欧洲观察到中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通过国际商事法庭、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构建起操作性较强的替代性争端解决生态体系。例如,在"一带一路"项目合同中嵌入中国法院或仲裁管辖条款、指定适用中国法律,推动形成新的法律秩序。这一体系依托中国庞大的市场体量、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与快速高效的争端解决效率,打破了传统国际商事争议依赖欧美仲裁机构、适用西方法律的旧格局。

从客观实践来看,中国构建的商事争端解决体系,不仅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公平性,还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为参与各方提供了更多选择,尤其契合发展中国家规避西方仲裁高昂成本、摆脱西方规则束缚的现实需求。虽然规则扩散尚未完全完成,但这一平行体系已成为西方法律论坛的可信替代选项,显著提升了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中的议程设定能力,充分体现了中国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共同发展的建设性贡献,有效服务于"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全球供应链稳定以及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议程。

欧洲部分智库对此保持警惕,认为中国正在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输出自身法律规则,削弱欧盟在全球商事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但从中方视角,这种实践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摆脱传统西方主导机制的局限,增强了国际经贸合作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是全球经贸治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欧洲的焦虑本质上是对自身规则霸权地位受到挑战的本能反应。

在海洋安全领域,欧洲认为中国正努力重新定义规则以适应当前海洋秩序的演变,处于否定现有规则某些解释与权利重构的阶段,具体举措包括发布多份涉南海声明、出台海警法等,旨在通过法律化操作巩固相关历史与主权主张。欧洲主流叙事往往片面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部分条款,忽视中国在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与长期管辖实践,将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行为标签化为挑战现有海洋秩序。

事实上,这些举措根植于中国对南海主权的长期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旨在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海洋权益,完全符合国际法中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历史性权利等核心准则。但受东南亚部分国家地缘博弈诉求、域外大国干预、议题高度政治敏感性等因素制约,在制度建设、规则扩散和国际支持方面进展有限,建设替代性法律秩序的成效尚不充分。

欧洲战略界在此问题上仍存在较多曲解和片面认识,往往依赖西方媒体或二手信息而非一手客观研究,对南海历史法理依据、中国维权举措的防御属性缺乏全面认知,暴露出西方涉南海研究的长期顽疾。

这种认知偏差既有现实利益驱动--欧洲作为高度依赖海洋贸易的经济体,担忧南海局势变动影响航道安全,也夹杂深层次文明优越感心理因素,习惯性以西方海洋法范式评判中国的海洋权益主张,形成了信息茧房效应,严重制约其理性认知。

中国始终主张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和平利用南海,维护航行自由与国际法权威,这种建设性立场与欧洲部分认知的偏差,根源在于地缘立场与话语体系的对立,需要通过加强对话与事实澄清来弥合。

在技术治理领域,欧洲判断中国实践具有较强的规则调整性,通过《反外国制裁法》《数据安全法》及出口管制、反垄断相关法规等,实现了战术性突破,有效应对外部单边制裁与技术封锁,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欧洲将此类法律视为中国反制美欧技术霸权、构建自主技术规则体系的工具,担忧中国技术法律体系的完善会削弱欧盟数字市场规则、数据治理模式的全球影响力。

事实上,这些立法并非针对特定国家,而是顺应全球数字治理趋势、筑牢国家安全底线的必要举措,既有效对冲西方国家滥用长臂管辖、技术遏制的风险,也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了兼顾安全与发展的中国方案。但在制度建设、规则推广与国际认同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受美欧协调反制及泛安全化叙事影响,西方刻意将中国技术法律制度标签化为"技术壁垒",尚未成功建成全面的替代性法律秩序。

总体而言,欧洲日益明确,中国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定位兼具"遵守者"与"建设性推动者"的双重特征,其法律实践正从防御性回应转向主动塑造,特别是在南海等涉海问题上,直接触及欧洲作为贸易集团依赖海洋自由畅通的核心利益。

但从中方视角看,这恰恰反映出欧洲对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正当性的认知偏差,将自身海洋航道利益凌驾于中国主权权益之上,需要通过客观对话、加强一手研究加以澄清。中国相关实践始终坚持在国际法框架内行事,旨在促进技术合作而非对抗,推动全球技术治理向更加公平、开放的方向发展,而欧洲的过度解读,本质上是技术竞争压力下的地缘化叙事建构。

从认知到行动:欧洲对华法律博弈的政策转向

欧洲本土直接感受到中国法律实践的"回流效应",中国涉外法律体系的域外适用,成为欧洲战略界研判"法律战"的重要现实依据。中国通过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立法,对外部干涉施加必要压力,相关法律适用延伸至香港事务、外部单边制裁反制等领域,这是主权国家运用国内法维护核心利益的正当权利,符合国际法基本惯例。

但欧洲站在自身价值观与地缘利益视角,片面将其解读为对主权和法治的挑战,认为中国域外立法突破传统国际法边界,可能侵蚀欧盟监管的自主性,加剧欧盟内部的法律碎片化。尤其在对华贸易依存度高、在科技与物流等领域占据枢纽地位的中东欧国家、南欧国家,面临中国法律与欧盟监管规则的合规冲突与监管风险,企业经营的法律不确定性显著上升。

在此背景下,欧洲企业界开始系统性开展供应链法律风险评估,梳理中国涉外法律对跨境投资、贸易往来的约束影响;欧盟成员国政府则加强情报共享与跨境保护机制,建立对华法律风险预警体系。在经济安全领域,欧洲已将此类实践纳入反制框架,视其为倒逼欧盟提升战略自主的催化剂,推动欧盟摆脱对美国法律体系的依附,强化自身全球规则供给能力。

但中方认为,这实质上是欧洲对自身经济依赖与规则霸权焦虑的投射,中国相关立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并非针对特定国家,而是对外部胁迫、长臂管辖、单边制裁的必要回应,欧洲将正常的主权立法行为地缘化、安全化,本质上是双重标准的体现。

从政策回应看,欧洲的战略觉醒正快速转化为务实、系统的对华法律竞争行动,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布局,近期加速推进的一系列"去风险化"举措,正是这一转变的集中体现。

一方面,加强多边法律外交,依托欧盟整体外交资源,在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系统开展规范解释,争夺国际法话语主导权,必要时支持相关国际诉讼与仲裁,确保欧洲在海洋、数字、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立场获得更多合法性,并抵制所谓中国替代性叙事,通过规则解释权巩固西方体系优势。

另一方面,强化自身争端解决机构的全球影响,加强伦敦、巴黎、维也纳等欧洲各仲裁中心协调,整合区域法律资源,深化与非洲、拉美等伙伴国家合作,将法律能力建设融入欧洲对外发展倡议中,向全球输出自身法治模式,保持欧洲在法律治理领域的供给力和竞争力。

同时,针对中国域外立法带来的监管冲突,欧洲正制定更清晰的政策框架,出台反制性阻断立法,强化保护欧洲企业的法律工具,优化对高风险地区经营企业的合规指导,并与美国等西方伙伴协调应对,构建对华法律竞争的统一阵线。在技术标准与监管领域,欧洲将国际标准制定提升至战略优先层级,加强产业界、监管机构与外交部门的协同,加大对欧洲实体参与技术性国际组织的支持力度,以维护欧盟监管模式在全球技术治理中的影响,对冲中国技术法律体系的全球扩散。

这些回应清晰反映出欧盟作为"规范性超级大国"的自我定位:必须防范外部大国在经贸、高科技等领域进步转化为规则优势,阻止法律运作削弱其战略自主与经济安全利益。

同时,欧洲也警示内部因对华经济依赖度和政治倾向差异产生的分歧,中东欧国家对华务实合作需求与西欧国家地缘竞争诉求存在显著分化,可能被中国利用来"分而治之",因此呼吁打破传统国别壁垒,构建欧盟层面协同应对体系,将各自法律基础设施整合为统一战略资源。

这种政策转向,既体现了欧洲战略自主意识的提升,试图摆脱美国在法律博弈中的主导,也凸显了其在规则竞争中的防守心态,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西方主导的全球法律秩序。中国欢迎欧洲加强法治能力建设,推动全球法治多元化发展,但希望这种建设能够基于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而非针对中国的单方面对抗,摒弃阵营化的法律竞争思维。

资料图

不对称博弈下的反思:认知偏差与中国的应对之道

然而,欧洲的这种认识仍面临难以突破的结构性局限,这源于中欧政治体制、治理模式、地缘处境的本质差异,也决定了双方在法律博弈中的长期不对称格局。

中国法律实践依托国家意志集中优势,能够统筹立法、外交、司法、经济等多领域资源,快速落地涉外法治举措,形成统一高效的战略合力;而欧洲作为主权国家组成的多元联合体,欧盟层面决策需协调27个成员国利益,内部利益分化、立场不一,决策滞后性明显,内部协调难度较大,难以形成对华法律博弈的统一行动力。

这构成了博弈中的核心不对称:中国将法律作为维护主权和促进发展的整体性战略工具,服务于国家长远核心利益;而欧洲各国往往将法律视为制约他国、维护自身短期利益的手段,缺乏全局战略考量,欧盟整体战略与成员国国别利益时常相悖。

欧洲战略界近年来虽摒弃了简单的"规则遵守者与破坏者"二元对立叙事,逐步将中国法律实践置于大国崛起与国际秩序转型的宏观框架下,承认部分中国法律行为具有防御属性,是应对外部压力的被动回应,但整体叙事仍延续根深蒂固的对抗性逻辑,默认中国的法治实践旨在挑战、颠覆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将其定位为系统性地缘挑战。这种认知偏差的根源,是欧洲长期形成的西方中心主义法治观,难以接受非西方模式的法律制度成为全球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将自身法治范式作为唯一标准评判他国实践。

这种认知的深化,也可能带来更广泛的全球负面影响。多类法律议题被纳入地缘安全框架解读,将正常的规则博弈异化为大国对抗工具,可能进一步强化对抗性叙事,加剧全球法律治理的"阵营化",推动形成西方阵营与新兴大国阵营的规则对立。在泛安全化刺激下,欧洲将持续加强所谓"法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阻断立法、争端解决体系、标准输出机制,与中国在经贸投资、海洋问题和技术治理等领域的制度供给形成直接对抗。

这将加大中国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和标准制定组织中争取影响力的外部压力,挤压中欧务实合作的外部空间,阻碍全球治理体系的包容性变革。同时,南海等问题上的认知偏差,也暴露出西方战略界在涉华法律议题上的信息茧房效应,既源于现实地缘利益驱动,也夹杂深层次文化优越感与意识形态偏见,成为欧洲理性对华政策制定的制约瓶颈。这种局限性提醒双方,需要更多客观、坦诚的学术交流与政策对话,破除话语壁垒,避免误判升级为不必要的制度性对抗。

总体上,欧洲对中国运用法律手段的战略认知深化,标志着中欧关系从传统经贸伙伴、局部领域竞争,转向涵盖规则、制度、话语的"系统性互动",法律博弈正式成为中欧长期竞争与合作的核心主线。这一过程不仅考验欧洲的内部团结与战略自主能力,也为中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外部参照。

站在中国学者的立场审视,欧洲的认知与政策动向,为中国研判西方规则博弈逻辑、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样本。中国可从中审视自身涉外法治建设的短板与不足,借鉴欧洲在多边法律外交、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国际标准制定协同、域外法律风险应对等方面的成熟经验,补齐涉外法律人才短板,优化涉外法律话语体系,更有效参与全球治理、完善国际法律话语体系、优化战略布局,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例如,借鉴欧洲统筹多边外交与法律博弈的模式,强化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规则解释权与议程设置能力;对标欧洲争端解决机构的国际化建设经验,完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仲裁机构的全球布局,提升中国法律规则的国际兼容性;参考欧洲应对域外法律冲突的阻断立法实践,优化中国涉外法律体系的域外适用机制,增强反制单边制裁的精准性。同时,欧洲的内部利益分化、决策困境,也为中国开展差异化对欧法律外交、深化务实合作提供了切入点,针对不同成员国的利益诉求,精准开展法治交流与经贸合作,对冲欧盟层面的对抗性政策。

同时,欧洲若能超越对抗性叙事、摒弃信息茧房,摒弃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偏见,以客观务实态度看待中国维护主权、推动全球规则多元化的实践,承认国际法的多元属性与各国国情差异,将更有利于双方在规则博弈中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与全球治理的稳定。

中国始终秉持合作共赢理念,坚持主权平等、互利互惠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领域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未来中欧互动中,双方应以对话协商为主要方式,摒弃阵营化对抗思维,尊重彼此法治道路与规则利益,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数字治理、海洋安全等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法律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包容的方向不断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