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要求分割婆婆买的房子:登记丈夫的名字,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了(2)

2024-09-19 09:21  网易

基于这些证据,法院认定孙某主张的售房款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未支持她的请求。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我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婆婆就是赠予给他的。多年的婚姻生活,无论是房产的增值还是整体价值,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性离开娘家,为这个家庭付出这么多,理应得到应有的保障。"

另一位网友则反驳说:"女方一分钱没花,离婚时却想分得一半房产,这合理吗?男方家人辛苦付出,结果却要被分割财产,实在不公平。"

那么,孙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呢?

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王某的母亲,且有代持协议证明王某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如若房产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孙某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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