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毛坯房容留4人卖淫 每次抽10元

2025-09-22 23:02  头条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通山县女子朱某租赁了一间毛坯房,进行装修后容留4人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朱某非法获利共计7500元。被举报后,朱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抓,到案后朱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女子朱某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本案中,朱某主动租屋改造为卖淫场所,为4人提供食宿与活动空间,通过每次抽成10元形成利益链条,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具体,且非法获利7500元,已达入罪标准,不存在"小额获利不违法"的例外。

从法律定性来看,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容留卖淫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359条规定,容留他人卖淫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量刑更重。

案件移交至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

1、朱某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该情节属法定从宽情形,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