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男子看中了套房子,准备将自己存在银行的95万取出来,可当他兴致勃勃的来到银行,却被告知账户余额为0,这笔钱早在3个月前就被取完了,听到这消息后,男子直接傻眼了,账户只有自己知道,自己从没取过,怎么就不见了?不仅如此,柜员还告诉他,他还有一笔150万的贷款已经逾期,若不尽快还清,就等着坐牢吧,男子吓得报了警。
男子和妻子来到北京打拼多年,一直在外租房,梦想就是在这里有一个家,2人好不容易存下95万,眼看着差不多够首付了,2人兴奋的去看房,经过一番比较后,2人选中了一套房,虽然有点偏,但这笔钱刚好用来首付,还能剩几万。
男子想着即将拥有自己的家,顿时一刻都等不了,选好房后直接去了银行,递过去银行卡说要取钱,可是柜员却给了他"当头一棒!"说他的账户里干干净净的,根本就没有一分钱,男子还以为自己拿错了卡,但反复查验后,确认就是这张卡。
之前存钱后,他还专门查过余额,不会有错的,于是,他不甘心的让柜员再查一查,柜员耐心的又查了一遍,结果还是0,顿时就有点不耐烦了,说这笔钱在三个月钱就取走了,让其回家问问家人,是不是家里人取的。
可男子很清楚,这绝无可能,这卡只有他和媳妇2人知道,而且他还开通了短信提醒,自己从来没收到过取钱信息,于是,他第三次要求柜员再查查,并说这笔钱对自己很重要,柜员无奈之下,直接打出了流水清单。
男子看着流水清单,才发现钱真的没了,这让他崩溃不已,辛辛苦苦这么多年,一下全没了,他该怎么和媳妇交代,更让他崩溃的是,打出清单后,柜员告诉男子,他还有一笔150万的贷款逾期了,若不尽快归还,会被银行起诉。
这可是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祸不单行,"冷静一下后,他认为这笔钱不可能凭空不见,怀疑有内幕,于是报了警。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男子的钱,全都被一位李某给取走了,可是男子却不认识对方,卡在自己手里,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这钱怎么就被陌生人取走了?
警方顺藤摸瓜,得知李某闺蜜的老公石某,正是这家银行的员工,她在给男子办理保险时,获取了其个人信息,便找到闺蜜合谋,利用石某在银行工作的便利,偷偷将95万分批次给转走了。
真相终于大白,男子也是松了一口气,心想这笔钱是保住了。
可不料,当他去找到银行时,银行却说这是石某的个人行为,并且已于1个月前辞职,不属于银行员工了,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男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那么,在此事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员工辞职这个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1、首先我们要判定,员工辞职影响责任的划分吗?男子这笔钱是在3个月前被取走的,而石某是在1个月前辞职,由此可以证明,这个犯罪事实实施时,石某是银行的员工,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
石某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转走客户存款,手续上也有不少漏洞,应该由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从法律上讲,储户的合同相对方是银行,不是个人,储户有权向银行索要赔偿,银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员追责。
2、虽然石某已经辞职,但是,同样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由于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还是银行的员工,属于职务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男子将钱存进银行,银行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应该尽到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但在此案中,银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在此事中没有过错,但卡内钱被转走,银行属于违约,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霍先生的95万元,而那150万贷款也随之取消。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就卡支出相应的每一笔钱款,银行都得给持卡人发信息提示,而翟先生从未收到,就这一条银行就推卸不了责任。 就算是储户不慎帐户被盗,银行也得先垫付,待案破再向盗刷者起诉追讨。
也有网友说,银行和储户的关系,储户有过错必须承担全责,而银行有过失总是不认帐,拒绝承担责任。
石某的行为叫监守自盗,是犯罪行为,客户与银行才是合同关糸,所以,主体行为还是银行,银行必须承担赔付责任,大家存款放心,在法律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事,违法必究,这是社会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