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5日的报道称,上海一套71.65平方米的房屋,近期因一场连环诉讼引发关注--买家张某、杨某花费450万元购置的婚房,装修时意外得知屋内曾发生凶杀案;此前买下该房屋的郭某、羌某,在向张某、杨某赔偿90万元后,转头起诉上一任房主朱某索赔91万元,最终被法院驳回。这场围绕"凶宅"的纠纷,牵扯出多轮房屋交易中的知情与隐瞒,也让房屋买卖中的诚信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事件的源头要回到2009年。据当地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09年5月10日,涉案房屋内发生凶杀案,原房主朱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将妻子李某某杀死后自杀。彼时,该房屋的权利人是朱某某与李某某,两人曾在2009年3月7日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两人去世,2010年9月17日经法院调解,这份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过户到两人之子朱某名下。
2018年,朱某开始处理这套房屋。4月22日,朱某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以35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其中网签合同价309万元,差额46万元以现金形式提前支付,作为房屋固定设施及装修款。5月19日,朱某与郭某、羌某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交易价格309万元。后续双方按约履行义务,房屋顺利过户到郭某、羌某名下。6月9日,郭某、羌某签署一份《确认书》,内容清晰载明:"本人郭某、羌某购买朱某所有的房屋,现确认出售人在出售前已经告知该房屋2009年曾发生两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我方确认对此不介意仍予以购买。"
时间来到2023年7月,郭某、羌某将涉案房屋转卖给张某、杨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交易价格定为450万元。张某、杨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郭某、羌某也完成房屋交付,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但同年9月,张某、杨某在装修房屋时得知该房屋曾是"凶宅",认为郭某、羌某隐瞒了这一重大事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及利息。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郭某、羌某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张某、杨某90万元赔偿款,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共计11400元也由郭某、羌某承担,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
拿到调解结果后,郭某、羌某以"朱某隐瞒房屋发生恶性凶杀案"为由,将朱某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91万元(含支付给张某、杨某的9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羌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郭某、羌某曾签署确认书,明确知晓房屋在2009年发生过两人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存在朱某隐瞒的情况;其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在转卖房屋后才与朱某沟通,不排除存在诱导以减轻自身责任的可能,且录音中提及的"非正常死亡"与确认书内容一致,无法证明朱某违约。此外,郭某、羌某向张某、杨某支付的90万元是调解达成的自愿处分金额,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郭某、羌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场纠纷引发的网友评论呈现出理性碰撞的态势,观点围绕交易细节、法律边界与社会观念展开。有网友从交易金额角度梳理:"355万买的凶宅,隐瞒实情以450万卖出,最后补偿买婚房者90万,二手房主赚了5万!是不是这么个事情?"该评论直指郭某、羌某"知情却隐瞒"的核心矛盾,点出其转卖过程中的诚信缺失。
关于"凶宅"是否该成为索赔理由,网友看法分化。有网友认为"法院不支持赔是对的",觉得"迷信的说法"不该左右法律判决,甚至有网友从法律原则层面提出:"法院不应当支持凶宅的说法,因为违反宪法中'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规定";但也有网友强调交易中的告知义务,"得如实告知"的简短评论获得认同,认为无论买家是否在意"凶宅"属性,卖家都有义务说明可能影响决策的重大信息,"谁家房子不死人,怕什么的"则从日常视角出发,淡化"凶宅"的特殊属性,却也默认了"需告知"的前提。
还有网友将目光投向房价本身,"房价太黑了,70多平方的凶宅都卖450万!"的评论,折射出上海二手房市场的价格现状,也让这场纠纷多了一层对房产价值与交易公平性的讨论;另有网友分享类似经历,"我们这楼上杀人碎尸,楼下一点动静都没有听到,以后照样有人住",以现实案例说明"凶宅"对居住的实际影响有限,进一步丰富了讨论维度。
从整个事件来看,核心争议始终围绕"知情与否"和"诚信履约"。朱某卖给郭某、羌某时已明确告知房屋过往,郭羌二人签署确认书却在转卖时隐瞒,最终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其对朱某的索赔,本质是对"如实告知"和"合同诚信"的维护。房屋交易中,"凶宅"虽涉及部分人眼中的"迷信"观念,但它客观上会影响买家的购买意愿与房屋价值,属于需主动披露的重大信息。卖家若为逐利隐瞒此类信息,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还可能承担法律后果;而买家在购房时也应谨慎核实房屋背景,避免后续纠纷。这场纠纷的判决,也为房屋交易中的"知情披露"划定了清晰边界--诚信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