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江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彭某、黄某甲协助商某、黄某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彭某、黄某甲支付违约金4万元;商某、黄某乙支付剩余购房款4.5万元;驳回彭某、黄某甲的其他反诉请求。
彭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崇左中院审理后认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属于房屋交易过户产生的必要税费。彭某夫妇作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登记人,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承担维修基金。其未按约定办理过户,还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违约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房屋买卖违约产生的纠纷。房屋出卖人取得房产证后不配合过户,甚至将已实际交付给买方的房屋另行抵押,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对交易中涉及的各项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依据物权享有的房屋保障资金,性质上属于房屋持有成本,并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出卖人自行承担。购房者遇类似情况应注意保留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