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想要租房时,常常会选择房屋租赁中介公司,这样不仅方便,而且能快速租到心仪的房屋。然而,中介公司与租客的矛盾却频频发生,比如中介公司寻找不适当的房屋,或租客拖欠房租等。

近日就在重庆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有一名女孩正在家中"裸睡",突然闯入两个五大三粗的男子要求她搬离房间。女孩缩在被窝里瑟瑟发抖,男子还将她所有的物品全部丢出。这两名陌生男子为何如此粗俗无礼?女孩该如何维权?
10月份,20岁的李某来重庆创业,经某房产中介的介绍与他人共同合租一间房屋。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房租一季度一交,李某预付了10-12月的租金。不过她签完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想换租,于是便在12月份请求与中介公司解约。按照合同上的要求,如果租客提前解约,需要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李某想着违约金也没多少,于是就提交了解约申请。
然而,她12月4日提交申请后,中介公司并没有搭理她,直到12月7日时,工作人员直接让她交付下个季度的租金。当李某提及解约事项时,工作人员直接拒绝了解约的要求,并警告她:如果不按时交付房租,必须当天搬离房间,否则会有专门的人员上来强行收房。

李某非常愤怒,不过也无可奈何,于是打算等月末时再与中介商议此事,反正她12月份的房租已经交完,这个月可以一边住着一边找下一处房屋。这天晚上,恰逢她的表妹小汪坐车到达了重庆,李某就让小汪暂时居住在自己的租房内。
然而,就在第二天上午,小汪却经历了可怕的一幕。由于她坐火车倒时差,所以在床上睡觉睡到11点多还没醒。正在她做着美梦之时,突然有两个男人用钥匙打开了他们家的房门,并粗暴地打开了卧室门。小汪被吵醒后,看到两个陌生男子站在眼前,吓得惊叫一声。
男子打开门后,说自己是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这栋房屋现已经被公司回收,限她们今天之内搬离房间。当时小汪什么话都没听进去,因为她非常恐慌,自己习惯"裸睡",被子下面光溜溜的,裤子都没穿,若是这两个男子将被子掀开,岂不是全都走光了!她大喊着,让两个男子先出去,等到她换了衣服再进来。男子不情不愿地出了卧室,她这才赶紧换上衣服。

等到换完衣服以后,两名男子又走进了卧室,直接打开衣柜将所有的衣服扔在床单上,连小汪和李某的贴身衣物都被他们随意乱丢。他们把衣服一股脑塞进床单系成一个大包裹,就丢在客厅门口了。随后,他们又拿厨房的菜刀直接把房锁也换了。
小汪被赶出来以后,感到非常委屈和愤怒,她和表姐联系了当地的媒体,希望能披露这个无良商家。当调解人员顺着网上的公司地址寻找后,竟发现这处地址根本就没有该公司。他们拨打负责人的电话,负责人也说不清公司地址究竟在哪儿。小汪认为,他们公司的经营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而且损害了他们租客的权益。现在她正在请求有关部门对该公司予以惩罚。
那么,在这件事中,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错误呢?首先,在表姐李某提出提前解约时,她没有与公司谈妥,双方处于僵持不下的局面,但是这并不妨碍李某和小汪继续居住在这里,因为李某预付了10-12月的租金。即便他们真的要强行收房,也应该等到12月过完以后再收。

12月7日还处于合同延续期间,他们直接收房的做法,相当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李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确实没有履行主要债务,但是她没有履行债务的原因是提出解约申请。抛开这个理由不说,即便李某违约,公司想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告知李某,并且要在解约之前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提供住房直到12月结束。现在他们收房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害了李某和小汪的权益,需要对其进行赔偿。
另外,从人身权的角度来说,中介公司未经李某的同意,擅自闯入了她的居所,已经严重侵害了李某和小汪的隐私权和住宅安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假如小汪在8号的时候没有在家,他们家里无人,那么工作人员难道要直接闯进去收房吗?这明显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其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即便是执法人员这样的特殊人员都要获得搜查令,才可以进入居民住宅进行搜查,更何况是普通居民呢?

除了这起案件中的情况外,有些中介公司遇到了"老赖"租客,也不能像这两个工作人员一样暴力收房。中介公司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要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公司可以向物业、居委会等请求调解,也可以请法院替自己做主。如果谁都像这起案件中的工作人员一样,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损害他人利益,那么中介公司和租客间还有信任可言吗?当我们遇到这样的中介公司,一定要用法律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