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撤案",两次伤害。
2023年4月,安徽宿州,一名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子报警称遭强奸,派出所民警张某到场处理后,未立案、未上报,甚至协助报警人撤案。
一年后,那个嫌疑人再次对该女子实施性侵。这次,案件才被重新调查,张某因玩忽职守被判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4月30日早上7点04分,宿州市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市民邓某的报警电话,称自己的妻子赵某被强奸了。
赵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保护群体。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性侵,即便存在所谓"自愿"行为,也可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接到报警后,宿州市公安局将警情派发至经开区人民南路派出所。

当时值班的是28岁的民警张某,他带着3名辅警前往位于经开区某村的报警地点。到场后,他们见到了报警人邓某和受害人赵某。
赵某情绪混乱,反复提到一个名字:"宿县",这是她对嫌疑人丁某的称呼。
据现场了解,丁某在事发后立即逃离。
案件线索明确,受害人指认清晰,按理说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然而,邓某觉得"丢人",不愿事情传出去,他提到嫌疑人没有给赵某钱。这令张某模判断糊。
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依据。
张某没有进一步取证,也未安排赵某前往医院进行医学检查,更没有上报领导或启动刑事案件流程,他还示意邓某打电话撤案。

随后,张某向指挥中心反馈称"赵某并未发生强奸"。
不仅如此,张某还违反了公安机关内部严格执行的"刑事案件负面清单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涉及性侵、精神障碍患者、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案件必须移交刑侦部门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张某没有移交,没有上报,一切就此搁置。
警方的职责不仅是制止犯罪,更重要的是依法履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像赵某这样的弱势群体,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机制,必须通过警察系统精准落地。
嫌疑人丁某一直在自由活动,直到2024年,赵某再次被他侵犯。
如果当时张某依法处理,如果案件被立案、追逃、取证,丁某根本不可能逍遥法外,更不可能对赵某再次施暴。

警方在第一次警情之后,没有对嫌疑人丁某进行任何形式的追踪、盘查或布控。这种"放任"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执法流程,也让社会公共安全遭受实质性威胁。
2025年6月10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电话通知张某接受询问。
案件重新启动,2025年8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未履行基本职责,未按规定处理严重警情,导致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张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采纳了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罚、积极配合调查等从宽处理因素,但同时明确指出,其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不容忽视。
判决书于11月28日公开发布。不仅是对张某的惩戒,更是对整个执法系统的一次警示。

在公安系统中,类似的"撤案"处理,曾因"家庭内部矛盾""嫌疑人不配合""证据不足"等原因被草率处理。
但像赵某这样存在明显精神障碍、具备受害人资格、案件基本事实清晰的情况,仍未被依法处理,说明制度执行的末端出了问题。
尤其是性侵案件,它的时效性、证据敏感性、对受害人的打击程度,都要求执法者必须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而一旦这条链条的某个环节失效,后果就是现实中赵某的遭遇。
不仅失去了正义,还遭受了二次伤害。

2023年第一次报警之后,赵某没有得到任何保护,她和家人甚至以为事情已经"结束"。
但真正结束的是警察的职责,而不是嫌疑人的犯罪冲动。
公安机关的工作必须靠人执行。负面清单、执法规范、警情流程,这些都是关乎每一个公民安全的底线。
民不可欺,法不可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