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沙河有一起劳动争议案,情节很戏剧化,也把不少人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员工生病了,公司还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成了植物人,单位是不是就一定要承担更多补偿;个人私德问题,一旦写进公司制度,会不会影响劳动权益。

事情的起点是张某。张某已经四十多岁,在下班后和单位一名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突然脑部出血,还做了开颅手术。等病情稳定下来时,张某已经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在植物人状态。随后,张某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面,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张某一方提出的请求并不少,除了要求公司补交病假期间11个月社保,还要求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总金额达到38.3万余元。张某家属的逻辑也比较直接:人是在患病后失去劳动能力的,公司又在发病后把人辞退,这种处理方式不合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给出的说法则完全相反。公司认为,张某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已经触碰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公司内部已经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制度依据,也走了应有程序,所以不该再支付病假救济费、医疗补助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这些费用。
法院审理后,没有完全支持任何一方,而是作出了一个相对分开的判断。简单说,张某能拿到一部分病假工资,但拿不到违法解除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其他主张的款项,补缴社保的问题也没有在这起民事劳动争议里处理。
判决材料显示,张某的工作经历并不复杂。2013年10月,他先到某甲公司工作,干到2014年3月;2014年4月,他进入某乙公司。真正影响本案走向的,是某乙公司在2023年3月28日制定的一套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公司当时还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张某本人就是职工代表之一,参加了会议。
这套制度里写得很明确:如果员工违反公序良俗,存在挑逗、骚扰异性同事,被警告后再次发生,或者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补偿。也就是说,后面公司辞退张某,并不是临时找理由,而是把早就形成的制度条款拿出来执行。
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和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突发脑出血,并引发脑疝等严重后果。到了2024年3月9日,某乙公司以张某违反员工守则和奖惩制度为由,准备解除劳动关系,并把这件事通知了代管的某甲公司工会,工会没有提出不同意见。2024年3月12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天下午送达给张某当时的配偶。
后来,张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公司需要支付张某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9764.98元,别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事情继续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病假工资数额作了重新认定,最后判成11159.98元。
法院在理由部分说得比较清楚。第一,张某虽然处在患病期间,但患病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免除自己严重违纪的后果。换句话说,病假保护不是"免责牌",不能因为生病,就把此前的严重违规行为一笔带过。第二,张某参加过公司制度制定会议,对制度内容是知情的,不存在完全不知情或者被突然处理的问题。第三,张某明知公司有相关规定,仍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既违反单位制度,也有悖公序良俗。
在这样的基础上,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是正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