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河南安阳,女子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与自己发生关系,过程中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报警称自己被性侵,随后再让同伙冒充亲友以此索要财物,先后诬告8名男子,结果悲剧了!
据悉,2年前,时年还未满18岁的女子李某饮酒后与男子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声称被性侵,当地警方发现孙某某身上有抓痕,认为可能存在犯罪,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某立案侦查。
侦办过程中,当地警方发现一名自称李某姑姑的女子王某主动联系孙某某的家属表示如果赔偿就出具谅解书并去撤案,不符合常理,或存在猫腻。
于是围绕李某与王某的关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两人并非亲属。
后又进一步调查,结果发现李某与王某还有另1名同伙,3人共谋,由李某通过社交软件或到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再由王某两人冒充李某成年亲属,以此为要挟向男方索要财物,先后在重庆、四川、河北、河南等地诬告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其中3人因此被拘留、逮捕,4人因此被敲诈23.7万元。
目前,李某、王某等三人,均被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刑,最高的被处罚7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最低的也被处罚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安律说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而由于此类犯罪比较隐蔽,而刑法轻口供,重证据的原则,妇女的意愿如何又是一种主观意愿,很难直接判断出来,往往需要结合当事人双方从案发前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案发时选取的地点、如何选点、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呼救,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如何报警、报警的时间快慢等等方面综合分析。
具体到本案,李某饮酒后假装醉酒,又故意制造抓痕,与孙某某等人认识时间不长,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即便孙某某等人坚决否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不是办案机关细心,后果可想而知!
2、其次,当地警方的细心、负责值得点赞!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对方基于恐惧、害怕心理交付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以上为起点。
具体到本案,李某3人以诬告陷害并借此实施敲诈,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非法获取赃款8.7万元,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手段恶劣,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或者造成被害人错误取保候审、错误刑拘、错误逮捕或引起了被诬告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恶劣情形等。
具体到本案,李某3人导致孙某某等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同时还涉嫌诬告陷害罪。
而一方面来说,诬告陷害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并非必然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不具有牵连性,另一方面部分犯罪中并未以控告相威胁索要财物,因而李某3人最终被数罪并罚!一点也不冤。
3、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李某等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本案也提醒广大朋友们,谨慎交友!牢记:苍蝇不叮无缝蛋!天上也不会掉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