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吉林长春,一名女子购买了一条红色内裤,试穿以后感觉不合身,就来找老板退还,老板拒绝后,没想到女子直接将内裤扔给老板,表示自己不要了。
事发当天,一位女子来服装店里购买了一条红色内裤,价钱并不是特别贵,但是没过一会儿,女子就找到老板,表示内裤不合适,大腿有点紧,想退货或者更换一条内裤。
女子女孩老板说,她并没有穿内裤,凭什么不能退?老板说,试穿了就不能退,退掉的内裤她再怎么卖?而女子则表示,她仅是试穿了一下,再没有穿,即使不能退,更换一条也也行了。但是女老板坚持表示,既然女子穿了,她就不能同意退货,因为贴身的衣服她没有办法再卖了。
谁知,女子直接将内裤扔给老板,表示她不要了,随后扬长而去。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内衣内裤确实是不能退的,所以店家没有问题;也有网友称,换位思考一下,让女子买其她人穿过的内裤,女子愿意吗?
无疑,多数网友都是不支持女子的行为。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应该如何评价呢?
头条号作者"以案普法"@以案普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店家有权拒绝退换!
首先,女子来到服装店购买衣物时,系正常的消费行为,所以双方之间的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也就是说,虽然女子作为享有消费者,享有7日内退换货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享有退换货的前提是,衣服的质量确实存在本案中。
本案中,女子想要退换的内裤,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女子无法以此为由进行退换货。
其次,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内衣退换货,但店家的行为并不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也就是说,店家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店内的衣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按照大众的认知来看,内裤作为贴身衣物,容易传播疾病,故店家拒绝退换也是符合大众一般认知的。
最后,虽然女子是消费者,受法律的保护,但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女子还是不占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