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性关系事后反悔?女生报警怎么办?

2025-04-10 17:41  网易

浙江温州,女子外出玩耍,和别人发生关系,完事后又喝了不少酒,因为一点小事和对方吵架,女子气不过,报警称自己被强奸,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找到了当事男女,一番调查下来,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女子是自愿与他人发生的关系。

事发当天,女子应朋友相约出去玩,情到深处和他人发生了关系,随后见时间还早,又继续在包厢里喝酒玩,但玩着玩着,2人却因一点小事发生了口角,由于都喝了酒,所谓"酒壮怂人胆,"谁也不肯服软。

2人逐渐变成了大吵,女子当时委屈极了,这才完事没多久,对方竟然就这种态度,女子决定给对方一点教训,随即拨打110谎称自己被强 奸。

等民警赶来之后,女子就后悔了,再加上有朋友作证,确认女子并非被侵犯,而是自愿的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浪费了警力资源。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正所谓女人心海底针,女生的情绪很难控制,有时也很难理解,这件事的焦点有2个,一是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关系,二是要证明男子是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违背了女子的意志强行发生关系。

(一)男生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指的是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生的意志,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系发生之后,男女双方对于是自愿还是强奸各执一词,那么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能否证明是强奸,如果证明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除了女生自己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男生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而且,事发地点在包厢内,且女子是在完事之后才喝的酒,也不存在醉酒情况。

女生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男生实施强奸行为必然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然而,女生并没有任何伤情。因此,证据不足,男生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

(二)女生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女生在民警赶来之后,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情况供认不讳。

那么,女生基于后悔的心理,为了让男生遭受到刑事追究,捏造了遭到侵犯的事实,导致男生被以涉嫌强奸罪为由传唤、讯问,女生的行为,已经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女子是否醉酒?她在陈述关于整个案发过程各个细节,描述都非常清晰。证明其当时意识清醒,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具备一定的抗拒能力,不存在醉酒情况,但是,男子没有追究她的责任,所以,警方没有以此立案。

但是,她报假警却不能轻易算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最终,由于双方认错态度良好,女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对此网友纷纷吐槽,有网友说,这种女子道德观非常差,你不愿意就可以当场拒绝,何必完事以后还要报警,真的是人渣!

也有网友说,一念成佛,一念成魔,很适合女性被侵犯的时候,和男人发生关系,是不是自愿,全凭女人的一张嘴。

男生女生之间发生那点事情,不要轻易报警。如果报警,则两个人的关系在法律上将直接对立:如果报警的事情成立,则男生构成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报警的事情不成立,则男生无罪,报警的女生构成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既然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过不悔,不应该再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只能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