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胡惠、黄志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诉讼。
以案说法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常见的形式:
1.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2.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3.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4.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6.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7.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8.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