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律师表示,精神二级残疾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直接挂钩的。实践中遇到过虽然是智力或精神残疾,但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情况。因此,律师建议王女士先去做相关的鉴定。如果经鉴定,王女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反之,她就需要一位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
谁来担任王女士的监护人呢?
一般而言,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会由其配偶担任。但由于王女士是打算进行离婚案件的诉讼,因此她的丈夫无法成为她的代理人。
而王女士父母也早已过世,其他的亲属也是高龄带病的老人,没有监护能力。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可以由居村委员会托底来成为她的监护人。
据悉,目前
王女士和丈夫已经计划
通过诉讼来解决困境
接下去
也将计划进行相关的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精神健康与我们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对于精神残疾的人群,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社会应当尊重她的主体性和自主意愿,对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能力行为人,也要提供必要的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