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流量不择手段?3人摆拍涉外卖员保安员虚假视频被处理(2)

2026-03-05 13:41  头条

说实话,我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不是解气,而是后背发凉。为啥?因为这种行为,它不仅仅是道德败坏,它很可能已经踩到了刑法的红线!今天,作为你们身边的法律博主张树林,我就来好好掰扯掰扯,这帮人到底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要是真判下来,在北京得蹲几年大牢!

首先,最可能沾边的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罪。

别一听"寻衅滋事"就觉得是街头打架斗殴。在网络上,一样可以构成这个罪!根据咱们国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几种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就能定这个罪。其中第四项特别关键:"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那网络算不算"公共场所"呢?太算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说得清清楚楚。这个解释的第五条明确说了:"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咱们来对照一下刘某龙他们干的事儿:

  1. "编造虚假信息":他们冒充退役军人身份,编造与外卖员、保安员的冲突剧情,这妥妥的是虚假信息。
  2.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吸引眼球,这就是散布行为。
  3. "起哄闹事":故意设计冲突情节,目的就是为了煽动情绪、制造对立、吸引围观,这就是典型的"起哄闹事"。
  4.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是定罪的关键。他们的视频误导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制造了对立情绪,透支了公众对军人、对外卖员、保安员这些群体的信任,污染了网络生态。这种大规模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群体性对立情绪的行为,完全可能被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所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主犯刘某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那么,寻衅滋事罪在北京怎么判?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文件,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有详细标准的。

  • 基本刑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量刑起点:对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种行为,量刑起点一般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 加重情节: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那刑期就上去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具体到刘某龙这个案子,他作为主谋,组织策划摆拍虚假视频并在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他的刑期很可能在基本刑档内,结合其行为的具体情节(比如视频传播范围、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牟利及牟利多少等),法官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来确定最终的刑期。

其次,另一个可能的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这个罪名的关键在于"冒充军人"和"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有个细节需要注意。这个罪通常要求冒充的是"现役军人"。如果只是冒充"退役军人",严格来说可能不完全符合"冒充军人"的典型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利用"退役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时会以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论处。刘某龙他们打着"退役军人"旗号,虽然可能不直接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但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利用军人(哪怕是退役的)这一特殊身份的光环和公众信任来牟取非法利益(流量、卖课等),社会危害性同样严重。

再者,还可能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这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它主要针对的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刘某龙他们编造的虽然不是这四类特定的"虚假信息",但他们编造社会冲突、群体对立的虚假视频,同样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编造、传播其他类型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可能参照相关精神进行惩治。

最后,别忘了还有行政处罚兜底。

即使他们的行为暂时够不上刑事犯罪的标准,也绝对逃不过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情节轻微的宿某睿和李某被批评教育,其实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或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