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j案涉8名女学生 派出所长被起诉

2024-09-25 10:55  头条

山东济南,一男子强奸8名女大学生,其中一名女生被男子拘禁了5天,报警后,警察却没有立案。男子被放出来后,再次犯下1起强奸罪,最初的办案警察被判处玩忽职守罪。

刘某在山东济南的一所大学读书,有天,她看到有个叫瑶瑶的陌生人加她的QQ,刘某看瑶瑶是通过学校的宿舍群加的自己,以为是学姐,就没有防备。

之后的几天,瑶瑶就时常和刘某聊天,嘘寒问暖,刘某觉得这个学姐人挺好的。

随后瑶瑶跟刘某说自己在校外做兼职,事情不多,一个月能有两三千,问刘某要不要试试,刘某觉得学姐自己都在做,而且学姐人挺好的,便相信了瑶瑶,说可以试试。

然后瑶瑶把自己做兼职的老板的QQ推给了刘某,让刘某自己和老板聊。

晚上,刘某和老板QQ聊天时,老板居然提出了要和她开视频裸聊,刘某自然拒绝,可是老板说聊一次给5000元,在金钱的利诱下,刘某同意了。但老板提出的要求越来越令人难以接受,刘某就挂断了电话。

然后老板QQ跟她说,5000元已经转给瑶瑶了,让刘某找瑶瑶要。

刘某找到瑶瑶,不料瑶瑶说,自己也是被老板骗了,老板现在要求刘某去陪他睡觉,不然就把他录下来的刘某裸聊的视频发到学校群里,发给她的父母朋友。

刘某感到无比害怕,在家人朋友的鼓励下,刘某选择了报警。当时的接待民警宁某,听完刘某讲述案件经过,便记录在案,然后就跟刘某说让刘某先回去,自己千万不要去老板那,派出所人手紧张,刘某去了,派出所很难保护她的周全。

之后宁某将刘某的案子转移给了公安局,也没有走正式的流程,把案卷给了公安局自己就没再过问了。导致刘某的案子一直没人管。

后来派出所又接到了几个类似的案件,民警抓获了冒充瑶瑶的陈某,当然,老板和瑶瑶是同一个人,都是陈某。

抓获陈某时,民警发现陈某家还有两个女孩,其中一个王某看起来精神恍惚。

在询问中,陈某说王某是自己的朋友,她和自己发生关系都是她自愿的。

但王某却说自己是被陈某强奸,警察抓获陈某的时候,自己已经被陈某拘禁5天了,这五天一直被陈某蹂躏。在王某的案子中,陈某的作案手法一样,就是用裸聊威胁王某和他发生关系。

可是随后,不知道王某是出于怕被别人知道自己遭受了强奸,以后不好找男朋友,还是其他原因。王某改口说自己和陈某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自己不追究陈某的责任了。

就这样,公安局就把王某释放了。可被放出来不久,陈某再次犯下一起强奸案被抓。

经过这次调查,办案警察惊讶的发现,在王某案时,陈某已经犯下了8起强奸案,而刘某案刚好是第二起。而直到现在,刘某的案子还无人问津,王某的案子就根本没有立案。

如果当时的接待刘某的民警宁某,按照规定流程移送案件,随后跟进案件进展,或许之后的案件就不会发生。

如果王某的案子被立案,民警再多调查一些,或许就发现陈某是个已经犯下8起强奸案的罪犯,可民警却因为王某说不告了,就不予立案,导致陈某被放出去后,再犯一次强奸案,再多一个受害者。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

一、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本案中,陈某冒充老板和瑶瑶,诱骗女大学生裸聊,然后以裸聊视频威胁女大学生和其发生关系,构成了强奸罪,属于强奸妇女多人的特别严重情节,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接待刘某案子的警察宁某,不按程序移送案件,移送案件后就不管不问了,不再继续跟进,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负责王某案子的警察,因为王某说不告了,就没将案件立案。虽然说司法机关办案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刑事案件中的公告罪,是警察要去主动办理的,不能因为被害人说不告就不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了。所以这个案子的警察,也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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