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6月3日晚,李某上完夜班回来的路上,撞上正在路边吃烧烤的秦某。秦某看李某是独自一人,于是趁着酒后胆大,一路尾随李某至无人的小路上。秦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扑倒在路上,任由李某挣扎反抗,秦某依然强制与李某发生了关系,并威胁李某不可声张,否则要她的命。
秦某是这一带有名的混混,李某很害怕,被性侵两次后。偷偷在生殖器上涂了毒,并自己服了解药。后秦某第3次实施性侵犯后,秦某毒发死亡。
【讨论】
针对秦某的死亡,如何判定李某的行为呢?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正当防卫?或者其他?讨论如下:
若李某第三次在生殖器上涂毒,然后故意勾引秦某,导致秦某被毒死。那么李某明知秦某和自己性交就必然会死亡,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若李某如果事先给予警告,警告对方自己的生殖器已经涂了剧毒,一旦性交就会死亡,如果秦某不信仍执意强奸,那么李某显然属处于防卫目的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若李某什么都没做,而是放任秦某强奸自己,则看不出其防卫意图,李某的行为属于基于报复心理而采取的投毒杀人,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案发当场又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需要考虑种种可能性。只有进一步了解当时的情况以及李某的动机后,才能更好地对此案有个公正的判断。
但不管怎样后续李某该受到什么样的判决,秦某强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这一点是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了。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可惜的是,秦某还没有等到法律的判决,却已经丢失了生命,实在是悲催,或许等待他的并不是死亡。
人的生命有时候是脆弱的,但你不尊重别人的时候,侵犯别人的,可能也为自己带来了杀身之祸。这是一个悲伤的案例,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严格自律,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
【另一种观点】
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扩大,但更不能僵化。在本案中,最重要的其实就是对本案"不法侵害"的认定。虽然秦某在第二次侵犯李某之前暂时停止了自己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秦某就会停止侵害,事实上是秦某仍然对李某实施了第二次侵害。
从整体上来看,秦某全程都处在对李某的不法侵害过程之中。这满足了李某构成正当防卫的现实条件。因此,对于正当防卫中"存在现实不法侵害"的认定,必须坚持站在当事者的角度去看待,不能过于僵化地理解或者适用法条的规定。
李某的防卫意图不需要现实表现出来。
在当时被侵害的情况下,不能僵化认定李某涂毒药未告知秦某,是出于报复的目的。而正当防卫虽然要求防卫者具有防卫的主观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并不需要实际表现出来。李某虽然未告知秦某自己的身体上涂了毒药,但是也不能据此就认定李某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况且在整个过程中,秦某的侵害行为并未停止,而且强奸本来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该行为,受害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虽然造成了秦某的死亡后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该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