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约嫖后未发生性关系 算嫖娼吗?

2024-10-08 14:00  头条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什么情况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呢?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呢?通常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发生性关系"是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条件,那么,未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未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200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所以,在卖淫嫖娼活动中,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仍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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