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一名女子和丈夫恩爱,丈夫去世后,她查丈夫账户,发现2018年至2024年间,丈夫给前妻的儿子转账233万元,其中205万元是购房款。
女子和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财产分割,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将款项转给前妻的儿子,该行为系赠与行为,赠与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由于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返还购房款102.5万元和未到期的银行存款4131元利息,共计102.5万元。
女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不当。由于赠与行为系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该行为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且赠与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对于女子和丈夫的债务清偿请求,因缺乏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借给夫妻二人的金额及利息,故不予支持。新疆乌鲁木齐女子查丈夫账户发现转账233万元给前妻儿子,一审判返还102.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