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吕某娟左某腹可见一处片状皮肤青紫,且以左某腹近肋缘处显著,上述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且损伤位置对应脾区位置;被害人吕某娟符合左腹部外伤造成脾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素材来源于网络)
庭审时,吕某海称," 尸检报告说是钝器造成的,绳不是钝器,抽打的尼龙绳是条形,不是面积伤,外表伤和物证对不上,抽打造不成死亡的。伤口比较小,她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都不清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吕某海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吕某海辩解称 " 案发前没有殴打被害人,其不清楚被害人的伤时怎么造成的,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抽打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的辩解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海长期殴打家暴被害人,案发前两天又用手掌殴打被害人面部,用电线等抽打被害人身体,该事实有被告人的多次有罪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手机中的视频,被害人的具体伤情等证据证实,证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进而证实死者吕某娟符合左腹部外伤造成脾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能够排除疾病、中毒等非外伤因素造成被害人死亡。另外,被害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害人在案发前不存在另外的外伤情况。
因此,综合上述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吕某海的长期家暴行为和案发时前两天对被害人的殴打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相关关联,能够形成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链条。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以被告人吕某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