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企业员工小陈,因工作中扭伤腰部、后续又确诊脚部骨刺,多次依规申请病假。不料公司仅凭其病假当天 16949 步的微信运动记录,以及厂区监控里的行走画面,认定他 "泡病假旷工" 并予以开除。小陈不服提起维权,历经仲裁与两审诉讼,法院最终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陈支付 118779 元赔偿金。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 "病假认定" 的法律边界,也为企业用工管理敲响了合规警钟。
伤病缠身与合规请假:从腰伤到脚痛的就医之路
小陈是江苏某公司的卷簧工,日常工作需要长时间站立、操作机器,对腰部和脚部负荷较大。2019 年 2 月 22 日周五,他在车间操作设备时,不慎因脚下打滑扭伤腰部,当时便感到腰部刺痛,无法正常弯腰。当天下班后,他没耽误,第一时间去医院做了检查和治疗,医生为他开具了初步的诊疗记录,建议短期休息观察。
2 月 25 日周一,小陈的腰部疼痛仍未缓解,他按公司流程找到人事经理申请病假,详细说明上周五工作受伤的经过,并将两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拍照发送给对方。人事经理核对后,当场批准了他的病假申请,小陈便在家安心养伤。
3 月 4 日至 5 日,小陈感觉腰部疼痛减轻,想着车间工作紧张,便主动返岗上班。可仅两天后,3 月 6 日上午,他在工作中弯腰取物料时,腰部旧伤突然复发,疼痛比之前更甚。他再次停工前往医院,经检查诊断为 "腰扭伤未愈",医生在病历上明确标注 "建议继续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小陈拿着新的诊断证明书,再次向公司人事部提交病假申请,依旧获得批准。
3 月 18 日,小陈觉得腰部恢复良好,再次返岗工作。可当天上午 11 点左右,他突然感到右脚后跟剧烈疼痛,无法正常站立行走。他立刻向生产经理说明情况,申请病假后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 "右足疼痛待查",开具了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书,并让他后续做进一步检查。小陈当天就把诊断证明拍照发给生产经理,完成了请假流程。
3 月 19 日,人事经理突然联系小陈,要求他 3 月 20 日携带所有病假相关的原件资料(病假单、病历、检查报告)到公司,说 "需要核对原件存档"。小陈解释,病历原件要留着后续复诊时给医生参考,担心提交后影响就医。人事经理随即表示 "假条必须要原件,其他资料带过来复印就行,复印完还给你",小陈这才答应按时去公司。
3 月 20 日,小陈特意带着整理好的资料赶到公司厂区,可刚到门口就被保安拦下。保安说 "接到人事部通知,不让你进厂区",无论小陈怎么解释 "是来交资料的",保安始终不让步。无奈之下,小陈只能联系人事经理,对方却只在电话里说 "后续再安排时间",没给出具体解决方案,资料也没能交成。
3 月 25 日,小陈的右脚疼痛加剧,再次去医院做了详细检查,通过拍片确诊为 "跟骨骨刺"-- 这是长期站立工作引发的慢性损伤,医生结合他的病情,开具了 "建议休息三天" 的诊断证明,并叮嘱他后续需定期复查、避免长时间站立。此后,因脚部疼痛反复,小陈又陆续依据新的诊断证明,向公司申请了多次短期病假。
公司的质疑与 "开除":微信步数与监控成 "罪证"
就在小陈按医嘱养伤、等待复查时,4 月 3 日,他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书面开除通知。通知中明确将 "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构成旷工" 列为核心辞退理由,称公司 "已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病情虚假"。
小陈一头雾水,联系公司询问 "证据是什么",人事经理才告知:公司调取了 3 月 18 日的相关记录 -- 厂区门口监控显示,3 月 18 日早上 7 点 52 分,小陈是跑步进入厂区的;上午 11 点 09 分,他步行离开厂区,行走姿态 "看不出异常";此外,公司还拿到了小陈 3 月 18 日的微信运动记录,显示截至当天 18 点 55 分,他的总步数为 16949 步。
"你说脚痛要请假,却能跑步进厂区,一天走一万六千多步,这明显是装病泡假!" 人事经理在电话里语气强硬,认为小陈的行为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旷工",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小陈当场反驳:3 月 18 日早上跑步进厂区,是因为担心迟到扣工资,当时脚痛还不明显;上午疼痛发作后才去请假就医,离开厂区时是慢慢走的,监控角度问题看着 "正常";至于微信步数,当天看完病后,他去药店买外敷药,又去超市买了些日用品,中途还帮邻居送了趟东西,这些日常活动累积的步数,不能说明脚不痛。"我有医院的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不是凭空请假,怎么就成了骗假?"
可公司不听小陈的解释,坚持认为 "证据确凿",拒绝收回开除决定。小陈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与诉讼:法院明确 "病假认定" 的法律边界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仔细核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小陈提供了历次就医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包括腰椎平扫影像、脚部骨刺拍片结果)、诊断证明书,以及与公司沟通请假的聊天记录;公司则提交了 3 月 18 日的监控视频片段、微信运动截图,以及公司内部的《考勤管理制度》。
仲裁委审理认为,小陈每次请假均提供了医院出具的正规诊断证明,且诊断结果与他的工作性质、受伤经历相符,不存在 "虚假病假" 的迹象;公司仅凭微信步数和监控画面,就认定小陈 "旷工",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小陈支付 118779 元赔偿金(按小陈工作年限与月工资标准计算)。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认为 "小陈病情虚假,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庭审中,公司代理人反复强调:"微信步数超 1.6 万,说明他当天活动量很大,根本不存在脚痛无法行走的情况;监控里跑步进厂区,进一步证明他身体正常,请假是故意骗假。"
小陈的代理人则反驳: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多样,日常购物、短途出行都可能累积大量步数,不能仅凭步数判断身体状况;3 月 18 日的诊断证明明确写着 "右足疼痛",后续 3 月 25 日的拍片还确诊了骨刺,这些医学检查结果比步数和监控更具说服力;公司从未要求小陈提供过脚部的详细检查报告,也未去医院核实病情,就直接认定 "骗假",属于 "主观臆断"。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从小陈提交的证据来看,他历次就医均有完整的门诊记录、医学检查报告支撑,医生的诊断并非仅依据小陈的口头主诉,而是结合了影像检查、体格检查等客观依据,足以证明其伤病属实;公司提交的微信运动记录和监控视频,无法排除 "日常活动累积步数""疼痛间歇性发作" 等合理情形,不能直接推定小陈 "病情虚假"。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需支付 118779 元赔偿金。
公司仍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主张 "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晰,适用法律准确,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新的证据支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需按判决向小陈支付 118779 元赔偿金。小陈表示,拿到赔偿金后,他会先用于治疗脚部骨刺,后续再找一份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