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近日,仙桃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于 2013 年 1 月登记结婚。2020 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赵某。为了能和赵某进一步发展,2020 年至 2021 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赵某转款 13 万元,赵某在明知张某已婚身份的情况亦欣然接受。
不久后,王某发现此事,因多次找赵某协商退还未果,为维护自身婚内财产权益,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依法返还财产 13 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将相关款项转给赵某,赵某也接受了该款,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向赵某赠与 13 万元,由于赠与金额较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赠与款项并非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在其妻子王某不知情且没同意情况下的上述转款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建立情人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综上,张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无合法依据取得财产,应将受赠财产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