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罪犯4年生3胎多次监外执行 彰显法律的“人性”(2)

2024-11-19 16:25  红网

为了防范罪犯以怀孕、生孩来逃避刑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加强法律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法条表述是"可以"不是"应当"。因此,女犯怀孕、生孩并不是监外执行的必要条件,是否监外执行,由审判法院依法裁定。在执行法律层面,女犯被监外执行期间,当地公安、社区等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检查、监管,如果其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那么即便女犯处于怀孕、哺乳期,也会被及时收监。因此,不必担忧女犯以生孩为由来钻法律"漏洞"。

对怀孕女犯实施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措施,能够保障女犯身体健康权。怀孕、分娩、哺乳期间,怀孕女犯需要注意休息、增加营养,拥有一个安静、整洁的生养环境,让女犯待在家里,由家人悉心照料,这与监狱环境相比,显然更能保护女犯的身体健康。此外,孕育的胎儿是一个无辜的新生命,也有生存权和健康权。如果将怀孕女犯收监服刑,导致胎儿流产或者发育不良,那么这威胁着胎儿的生命和健康,不利于胎儿的人权保护,也有悖于法律保障每位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惩罚是手段,让罪犯自我反省,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他人有用之人是实施刑罚的目的,只要能够达到目的,应该允许温和的惩罚措施。人性化的监外执行措施看起来是在宽容罪犯,但是,这种法律措施也能感化罪犯,达到与惩戒罪犯相同的目的。监外执行的怀孕女犯能够深切感受国家、社会对其胎儿的呵护之情、关怀之心,这会让其心怀感恩,敬畏法律,反思过往违法行为的荒谬和危害,从而幡然醒悟,改过自新。从这个意义来看,对怀孕女犯实施监外执行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和温度,是国家惩戒、教育罪犯的一种恩威并重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