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小伙入住一酒店,洗完澡听到服务员大妈开门送水果,因为还没穿衣服,连忙让服务员大妈将水果放在地上,怎料,服务员大妈觉得把水果放在地上不卫生也不礼貌,径直走进房间把水果放在桌子上。小伙懵了,情绪激动,怒骂服务员大妈:"人渣!没见过男人!"
服务员大妈连忙向小伙道歉,怎料,小伙不依不饶,继续辱骂服务员大妈。
服务员大妈委屈不已,随后向酒店负责人求助。
酒店负责人与小伙发生争执,争执中怒斥小伙:"你至不至于骂这么难听!"她们哪个都生过孩子了!还没见过个男人!""10点半了,你怎么不出去干你的事!"
事后,小伙觉得酒店不道歉,反而责怪自己不出门待在房间内,将事情发布到网上。
对此,涉事酒店工作人员介绍,小伙是当地部门找来的演出人员,当时已经10点多,很多人已经离开房间了,在工作岗位上。服务员大妈以为房间没人才进入房间。
同时表示,服务员大妈当时已经向小伙道歉,小伙还辱骂服务员大妈,进行人身攻击!"我们还没找他道歉呢!"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不到退房时间,房客在不在房间内,都不能擅自进入房客的房间。
但也有网友表示,一个大老爷们,又不是黄花大姑娘,被看了又能怎样,没必要如此斤斤计较。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酒店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房客房间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案,小伙与酒店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小伙付费,酒店将房屋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小伙使用。酒店没有正当的理由,无权擅自进入小伙的房间。
服务员大妈擅自打开进入小伙的房间已然侵犯了小伙的隐私权,在被制止后,仍不管不顾,进入小伙房间,更是导致小伙被看光,更进一步的侵犯了小伙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侵犯他人隐私不仅属于侵权行为,还有可能涉嫌违法!小伙应当依法维权!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无论服务员大妈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已经侵犯了小伙的隐私,酒店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有证据证明涉事服务员大妈系故意,小伙除了依法向酒店主张侵权责任外,还可以报警依法追究涉事大妈的治安违法责任。
3、小伙没有依法维权,反而诉诸情绪,辱骂大妈,很显然也不对!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已然让自己有理变无理,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侵权、违法者。
4、最后,类似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也再次提醒广大酒店商家,应该要求酒店员工在进入酒店房间前应该敲门并告知要进入房间,避免房间内有顾客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除了和酒店前台说清楚入住的时间和清扫时间外,最好在房间门口挂上"免打扰"的牌子或者在房间内反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