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自愿和两个人发生关系后 女子反告qj

2024-12-27 09:08  头条

朱先生通过网络结识了郑女士,两人谈好了价格,一起去酒店订了房间。正当准备发生性行为时,郑女士突然感觉不好,拒绝发生性行为。他还表示,这次这笔钱不会报销,而是作为下次卖淫的钱。

朱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强迫自己与郑女士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郑女士心疼不已,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

(以上内容改编自真实案例,仅供法律参考。)

【分析】

有人认为是郑女士先违约。既然她拒绝提供服务,她就应该把钱退还给别人。

但我们不能忽视一个关键问题。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基于非法行为的协议无效。例如,因赌博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是同样的原因。

无论郑女士是不良少年还是朱先生的女朋友,她都有性自主权,可以决定与谁、何时、何地发生性关系。

综上,朱某付钱卖淫后,强迫郑女士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仍被视为强奸罪

1. 与14岁以下的女孩同居

即使两人是自愿的,如果一名男子与14岁以下的女孩同居,也涉嫌强奸。

2.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

当两个人发生关系时,女人处于一种病态,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虽然双方是自愿的,但仍涉嫌强奸。

因为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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