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通过网络结识了郑女士,两人谈好了价格,一起去酒店订了房间。正当准备发生性行为时,郑女士突然感觉不好,拒绝发生性行为。他还表示,这次这笔钱不会报销,而是作为下次卖淫的钱。
朱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强迫自己与郑女士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郑女士心疼不已,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
(以上内容改编自真实案例,仅供法律参考。)
【分析】
有人认为是郑女士先违约。既然她拒绝提供服务,她就应该把钱退还给别人。
但我们不能忽视一个关键问题。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基于非法行为的协议无效。例如,因赌博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是同样的原因。
无论郑女士是不良少年还是朱先生的女朋友,她都有性自主权,可以决定与谁、何时、何地发生性关系。
综上,朱某付钱卖淫后,强迫郑女士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仍被视为强奸罪
1. 与14岁以下的女孩同居
即使两人是自愿的,如果一名男子与14岁以下的女孩同居,也涉嫌强奸。
2.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
当两个人发生关系时,女人处于一种病态,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虽然双方是自愿的,但仍涉嫌强奸。
因为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