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上厕所玩手机被拍,罚款1000元?当事人:侵犯隐私,要求道歉(2)

2024-10-09 14:10  潇湘晨报

不过李师傅对此说法并不认可,其多次找公司理论,要求道歉,并适当补偿,"这件事舆论压力太大,感觉受到了侮辱,现在已经离职了,就想向公司讨个说法。"

就此事,大皖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董琰秋律师。其表示,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公司管理人员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限制工人合理且必要基本生理需求,扣罚工人工资,显然明显侵害了工人的取得基本劳动权利和个人隐私权。劳动者有权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投诉,由有关部门限期案涉企业进行整改,并退还对工人的罚款。

再次,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发布照片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生产管理,但不应跳出合理的范畴,且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事先公开告知或组织员工学习,员工对于这一制度明确知晓。应结合企业性质、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依一般社会观念去评价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举例来说,工人在从事危险工作期间,玩手机是不适当的;长期以上厕所名义"磨洋工",也是不适当的。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梯度性处罚,即处罚行为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梯度。明确以违规次数作为"严重"程度的考量标准,偶尔出现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企业应结合工人如厕频率、如厕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工作等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处罚要与规章制度规定处置结果相对应、相匹配,做到"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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