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男权社会导致大众的观念普遍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相比之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事件是比较少的。当然这种事少归少,但毕竟还是有先例的。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对强奸罪的定义都是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陆续将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更改为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固然构成强奸,而反过来说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构成强奸,甚至再进一步说男性强迫男性、女性强迫女性在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是构成强奸行为的。
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德国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而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强奸罪的规定中受害人也是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英国在《1956年性犯罪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为"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在这一规定中男性被限定为犯罪主体,而女性则被限定为犯罪对象。换句话说只有男性强迫女性才构成强奸,而反过来女性强迫男性则不构成强奸。1967年英国把对强奸罪的定义修改为"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的行为"。这意味着男性强奸女性是犯罪,男同性恋强奸其他男性也是犯罪,但仍未对女性强迫男性的行为进行定义。
直到1994年英国再次修改法律后女性强迫男性的行为才被明确定义为构成强奸罪。美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一开始也是"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美国这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的法律都有所不同。从20世纪90年代起有些州开始修改法律中对强奸罪的定义,到2012年以后美国几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已不再把强奸行为限定为男性强迫女性。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
目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瑞典、丹麦、芬兰、挪威等国的法律都已认定女性强迫男性构成强奸罪。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名叫萨莫拉的美国女教师被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21年美国一位名叫阿里尔·马登·里德的30岁女教师因强行15岁的学生发生关系被控涉嫌三级强奸罪。英国一位名叫法蒂娜的25岁女教师也因为与14岁男孩发生关系被判入狱。
不过目前中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法律仍延续着对强奸罪的传统定义将受害人表述为妇女。在这些国家强奸犯罪的主体是男性,而犯罪的对象则必须是妇女。这就意味着女性强迫男性在这些国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16岁男性周某应女性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周某所认识的这位女性朋友张某之外还有张某的两位30岁左右女性朋友。席间三名女子趁周某上厕所时在其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
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实施了性侵,但可能是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导致周某后续发生休克,最终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三名女子也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的侵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框架下女性奸污男性的行为确实尚无法适用强奸罪。
可这绝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是纵容的。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不会被以强奸罪定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构成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2015年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年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而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目前我国法律对侵犯未满14周岁的少男少女的行为都是加重处罚的。
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种流派。中国香港地区由于历史上受英国影响属于英美法系,但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强奸罪的定义都限定为男性强迫女性。这是因为人类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男权社会状态。因此人们想当然以为男性是强势的、女性是弱势的。各国在定义强奸罪时一开始都没想到过女性强迫男性这种情况。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全球社会经历了剧烈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前很多从未听说过从未想到过的事就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各国法律自然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调整。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取消强奸犯罪受害对象的性别限制。女性固然可能成为强奸行为的受害者,而男性如今在大多数国家也可能成为强奸行为的受害者。当然包括我国在内的一部分国家目前尚未进行这样的调整。
现在没调整不代表将来不会调整。毕竟我国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未来我国对强奸罪的定义是否会调整会怎么调整取决于未来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会如何发展。在法律尚未调整以前女性强迫男性在我国的确不构成强奸罪,但千万不要以为这是一个可以钻的法律漏洞。一般来说强奸行为会伴随着暴力。男性强迫女性如此,女性强迫男性不也一样?女性强迫男性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很可能构成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请注意这条只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但并没限定这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加害方是男是女。换句话说如果女性强迫女性发生关系或女性协助男性实施对另一名女性的强奸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上女性被判强奸罪的案例在我国是已出现过的。
2013年7月24日名为谭蓓蓓的孕妇因为孕期无法与丈夫发生关系就用假装肚子疼的方法诱骗16岁女孩胡伊萱回家供丈夫白云江奸淫并在事后将女孩残忍杀害。2015年1月3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罪名判处白云江死刑、谭蓓蓓无期徒刑。当然这个案例中谭蓓蓓是协助丈夫实施了对另一个女性的强奸和杀害行为。这种加害者是女性、受害者也是女性的情况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现在我们已提到男性强迫女性、女性强迫男性、女性强迫女性三种情况,那么如果是男性强迫男性呢?这种行为在很多国家其实都是构成强奸罪的。我国现有的法律限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所以男性强迫男性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强奸罪。不过就像我们说的既然是强迫一般都会伴随着暴力,所以这种行为在我国可以按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