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当日,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猪脚、猪手进行抽样,并送临沧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测,检测结果:"挥发性盐基氮"均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标准要求。经进一步调查,该批次猪脚、猪手总重量:120.9市斤(其中感官性状异常重量63.7市斤),单价10.2元/市斤,货值金额1233.18元,因该批次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猪脚、猪手已被追回,故无违法所得。

凤庆县洛党镇锦宏屠宰厂地址位于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洛党镇洛党村把边寨小组,经营范围牲畜、家禽屠宰;肉制品加工、销售。持有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凤庆县农业农村局在调查期间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26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凤庆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凤庆县洛党镇锦宏屠宰厂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猪脚、猪手加工后销售给凤庆县御源餐饮服务责任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为此,已于近日作出没收依法扣押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猪脚、猪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