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报警遭强奸

2024-11-07 12:03  头条

2022年3月14日下午,曾小倩因家中逼着去相亲,感到心情烦闷,所以一个人来到酒吧喝了不少的酒。

由于一个人喝酒比较乏闷,曾小倩打开手机,想要找一个过来陪自己,无意中翻到了自己的顶头上司黄经理,想着平时他经常照顾自己,像个老大哥一样,于是便给他发了消息,说自己因为心烦在喝酒,想找个人喝酒聊聊天。

黄华表示自己正在吃饭,并且也是刚做好,所以便邀请他来家里一起,正好也可以喝点酒倾诉一下。曾小倩觉得自己一个人也无聊,就要了地址,打车到黄华住处,和同事们一起喝酒。

曾小倩赶到时,已有两个同事睡着了,她就和黄华以及另一个彭姓同事一起喝酒。

曾小倩一高兴就喝了不少酒,加上之前在酒吧已经喝了不少,很快就醉了,跑到黄华的卧室去睡觉休息。

不一会儿,曾小倩就睡着了,黄华来到卧室准备睡觉,看到睡梦中的曾小倩,便心生歹念,欲强行与曾小倩发生关系。

曾小倩中途被弄醒,表示不同意与黄华发生性行为,但因为醉酒没有力气反抗,于是黄华顺利侵犯了曾小倩。

事情发生后,曾小倩不感觉黄华趁人之危,出门后立即报警并点明自己是被迫的。警方赶到后对现场痕迹进行了勘验,确认两人发生过性关系。

经过讯问,黄华承认自己与曾小倩发生关系,此事未征得曾小倩的同意,且曾小倩明确表示"不要"。

法院审理认为,黄华违背曾小倩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经审判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以案释法】

黄华与曾小倩一同喝酒,曾小倩醉酒前往黄华卧室睡觉,黄华却趁曾小倩醉酒无力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时冲动酿成大错,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真心希望他能够以此为戒,认真改造。

对于本案,可能很多人对于黄华构成强奸罪存在疑惑,那么笔者就大家仔细分析一下强奸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强奸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使得妇女无力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简言之,该罪认定的核心就在于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得到妇女的性同意,即妇女是否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正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只要把握了这一核心要点,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也就不难了。

本案中,黄华趁曾小倩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在曾小倩明确反对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仍然强行侵犯曾小倩,显然已经满足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公众为什么还会对黄华构成强奸罪存在疑惑呢?

大概是因为大家觉得曾小倩主动找黄华喝酒,醉酒后还主动前往其卧室睡觉休息,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性同意呢?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人身权益,具体而言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可以是说是性同意权。性同意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是对发生性行为这一点的明确的同意,而非行为人或者他人可以随意推定的。

试想如果性同意权并不实质掌握在妇女手中,而是可以从一些其他行为推断她性同意,推断是极为主观的,每个人的性观念又不同,不同的人推断的结果也不同,这必然导致妇女性同意权实质的丧失。

本案中,黄华在被警方逮捕后,第一时间就否认自己强奸,因为他推定曾小倩的行为就意味着性同意,尽管她明确表达了"不要"。

黄华这样的思想观念明显是错误的,他宁愿选择相信自己的主观推断,都不愿意相信、尊重曾小倩的明确拒绝。

正是这样的盲目,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黄华的案子也给公众提了个醒,大家需要认真审慎地对待妇女的性同意,而非盲目地、主观地推断,尤其在妇女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请尊重这份拒绝。

尊重他人,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