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一男子请吃杀猪饭,喝酒时一人意外摔倒致一级伤残,法院:13名同饮者共同赔偿17.8万元(2)

2024-03-09 13:47     九派新闻

案件涉及的几个问题

01原告刘某保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将带来的后果却没有重视,是造成意外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02同桌饮酒者是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在出现以下4种情形时,同桌饮酒者需对饮酒后出现意外者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感情深,一口闷、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裁判结果

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十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78000元。其中9人自愿赔偿123000元,4人自愿赔偿55000元。

法官说法

逢年过节,人情往来,喝酒是表达喜悦、昭示热情的一种方式,也是联络感情、增进情谊的一种社交行为。但是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在饮酒时应本着"小酌怡情、大饮伤身、不劝酒、不酗酒"的原则,为自己、为他人的安全着想。共同饮酒者负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饮酒前事先提醒、饮酒后妥善照顾,既是一种社会良好风尚,也是共同饮酒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桌饮酒者若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