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历造假被开除,7年后迎来大反转(2)

2024-01-24 10:07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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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

二审判决7年后,2023年8月4日,江苏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小美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学习经历并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该行为在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一直持续,故劳动合同应为无效。

此外,结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小美还存在故意删除公司重要资料、多次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及网络购物等情形,公司解除与小美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小美支付经济赔偿金。(小美为化名)

签劳动合同前,请注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里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与职业特点和职业限制直接相关的信息,具体来说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学历、职业资格、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劳动者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构成欺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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