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拍女同事屁股被公司辞退 法院这样判

2024-07-05 15:26  头条

浙江杭州,酒店男员工拍了一下女同事的臀部后,女同事报警。虽然事后男员工因写下保证书、赔礼道歉并获得了女员工的谅解,而没有被行政处罚。但公司认为,男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故决定将其开除。男员工不服申请仲裁并主张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9万元。男员工的诉求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后,公司也不服并两次告上法庭。

男子赵某在某酒店工作,与女子荀某是同事关系。

事发当天下午14时许,赵某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准备到酒店上班时,偶遇女同事荀某。

可谁曾想,赵某见到荀某后,却突然走到荀某身后并从身后故意拍了一下荀某的臀部。赵某自称是想和荀某打招呼而已,但荀某认为赵某就是想占便宜。

荀某当场和公司上级反映情况,并报警处理此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赵某承认自己错了,并给荀某写了一份《认错保证书》。内容大意为:赵某认错并向荀某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都不会再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公安机关认为,既然赵某已经向当事人荀某赔礼道歉并获得了谅解,且赵某的违法特别轻微,因此,公安机关只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但不予处罚。

赵某本以为此事就算过去了。可事发10天后,公司却给其发出《违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赵某猥亵女同事荀某的行为不仅违法,还严重违反了公司用人管理制度,现公司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关系。

赵某不接受,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但是,即便赵某不同意签字,公司4天后还是将其开除。被公司开除后,赵某不服并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6.12万元。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也支持赵某,但认为赵某提出赔偿金计算有误。后来赵某将赔偿金主动调整为2.9万元,且获得了仲裁的支持。但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赵某在公司工作那么久,其应当知道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载明,性骚扰等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公司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认为:

第一,自己确实有错,但已经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且写了《认错保证书》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公安机关也对此事作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定性。因此,其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赵某认为公司是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支付其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2.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经证实赵某对女同事实施了猥亵违法行为,赵某也承认这一点,故可以认定赵某实施了违法、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也就是说,在赵某确实存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情况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的情形。

据此,一审法院以既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定性、属于"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的"、并非严重应当行政处罚的情形,确认公司是违法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败诉后,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也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情形,且公司在赵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其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与赵某办理相关解除合同手续,故在程序上也违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公司向赵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仅告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即公司(用人单位)是属于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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