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年终奖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2)

2024-03-17 12:54     九派新闻

公司方表示,年终奖作为对员工的奖励,也仅对绩效合格的员工进行发放,并非固有、固定收入,胡某2022年的表现不足以对其发放年终奖。此外,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胡某系于2022年年中离职,并未参与当年年终绩效考核,根据该规章制度,公司也无须向胡某支付任何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劳动合同的约定看,双方明确约定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公司聘岗当年绩效以及上季度员工个人考评系数综合来进行判定,法律性质上该年终奖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应得的部分,仅是基于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安排的年底或次年初进行统一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劳动者绩效的成果支付年终奖。同时,提前离职的劳动者,对于其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官表示,本案中,并非胡某提出辞职或者因胡某过失导致该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胡某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过错。此外,公司主张胡某2022年的表现不足以对其发放年终奖,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要求支付2022年年终绩效的请求,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方向胡某支付2022年绩效奖金27000余元。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为避免因绩效奖金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合理的年终奖发放制度,并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明确年终奖的浮动属性以及单位对于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和条件及相应考核标准的自主管理权限,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细化发放条件;对不同离职的理由能否获得年终奖的情形进行区分,避免采用"考核完成前"或"奖金发放前"离职则不享有奖金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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