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行纪委对张某某进行了函询,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现根据其本人说明并结合调查情况,社交平台账号"498****3935"确系本行开发区支行员工张某某本人使用。
1月8日13时29分,张某某拍摄客户照片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同日20时,张某某发现该条记录浏览量及留言较多,意识到内容可能存在被误解的情况,删除了该条信息。
张某某在网络空间发布的言论,已属不当言论,对本行及客户均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鉴于张某某已主动删除所发布的内容,有主动纠正的行为,并在本行纪委核实审查工作中,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承认错误,诚恳检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行纪委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再次感谢该网友对本行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本行也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员工教育,规范员工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