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对父母,转110万元给儿子儿媳买房后,打起了官司(2)

2023-10-11 15:59     济南时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张向父母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110万元款项系借款,小周虽然未在借条中签字,但涉案款项实际用于小周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小张与小周的共同借款。小周抗辩涉案款项性质系赠与,应提供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小张、小周向父母偿还110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如果当事人主张财物系赠与的性质,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父母向小张的转款,小张与小周在婚姻存续期间用来购买房产,且小张已向父母出具借条,该款项属于借款的性质,小张、小周应向父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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