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判决婚姻不予撤销,保姆亦上诉不认同对方系养女,称与老人相爱
2023年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赵永秋曾告诉九派新闻,在诉讼前她曾通过亲戚致电保姆,想要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但对方一直回避此事。
2024年4月28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永秋对于撤销老人与保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请求。
郑永秋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古塔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其一,关于原告赵永秋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提出对原告赵永秋具有赵德忠养女身份提出质疑,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依据上述规定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前,我国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其二,本案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在本案中,被告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锦州市古塔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古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并经本人签署声明、结婚登记告知事项、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共同拍照等程序后为赵德忠与第三人郑秀英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虽然原告赵永秋提出,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结婚登记时年龄相差悬殊,且赵德忠身体状况极差,可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审查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申请时,未对赵德忠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进行诊断和评价,其行为存在严重瑕疵的主张,经审查,被告婚姻登记处在办理赵德忠与郑秀英申请的婚姻登记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虽赵德忠年龄较大,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德忠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撤销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准予赵德忠与郑秀英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除了赵永秋提出了上诉外,保姆郑秀英亦提出了上诉,其中赵永秋上诉请求改判婚姻无效。郑秀英的行政上诉状显示,其认为赵永秋与赵德忠的养女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赵永秋告诉九派新闻,许多人质疑她对养父没有尽到责任,她觉得委屈,称在没有搬离锦州前,为方便照顾养父母,她特意搬到与养父同个小区居住,楼层也紧挨。请了保姆后,才由保姆进行照顾,自己逢年过节或养父母生病也都会去探望。
6月4日,保姆郑秀英回应九派新闻,她要上诉是因为没有档案记载赵德忠有收养子女的记录,"老爷子有无子女证,我们就上诉了。"她说,对方(赵永秋)从没看过老人,也没有通过电话,赵德忠去过很多次敬老院,监护人都不是赵永秋。
对于与老人结婚或涉嫌骗婚的质疑,郑秀英予以否认。她表示,"婚姻自由,婚姻并不限制年龄差",双方相爱,且结婚这个想法是老人提出的,老人告诉她自己年纪大了且无儿无女,要"防老"。这个请求接连提出两次后,她选择尊重老人的意见,跟他去登记结婚。
老人的殡仪业务单为保姆儿子签字,关系填写为女婿。图/受访者提供。
郑秀英称,自己的儿子并没有对这桩婚事过问,而过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3.9万余元是她作为老人的妻子,授权儿子领走。而对于老人火化事宜是其儿子冒充女婿办理一事,她回应,殡仪业务单上"与逝者关系"栏填写的"女婿"一词是工作人员写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