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甲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法院认为,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时间而言,乙在拖欠甲200余万元借款且被起诉的情况下,与外甥丙签订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22年11月1日仅收到600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就将所有权进行了变更,同时约定了交付日期确定为2023年12月30日。签署时间巧合,过户时间迅速,而交付时间却在一年之后。这些时间点均与常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
就丙的购买能力和资金来源而言,丙月收入在购房前三年均未达到1.1万,并不具备全款购买高档别墅房产的经济基础。而1150万元的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乙的二姐,资金来源和购买能力值得质疑。
就丙购房款的资金去向而言,在完全能够全款转给甲的情况下,二人约定将尾款300万元转给了乙之子,而乙在收到1150万元购房款后,亦未偿还甲的欠款,而是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偿还他人的借款甚至购买海外房产,最终导致甲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甲的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综上,法院认为乙和丙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甲要求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乙名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乙和丙于2022年10月23日和2022年11月1日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丙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乙名下。
判决作出后,乙的前夫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案涉纠纷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