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调查发现分公司近半年业绩非常差,出现入不敷出等情况。通过不定期捕获员工电脑屏幕倒查发现,2020年底至2021年上半年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大量客户为原单位客户。这家公司系朱某用其妻子名义收购了本地一家科技公司,赵某等3人也陆续注资,经营场所就在原单位承租经营场所内,半年内为该公司进账500多万服务费。
为此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4人赔偿损失共1700多万。法院审理认为4人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综合考虑4人薪资水平、过错程度、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判决4人分别赔偿100万、80万、50万和10万元。